马教唆泄密判无罪 法官:系依宪法行使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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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总统马英九涉嫌教唆泄密案,台北地方法院在今天(25日)下午做出无罪判决。承审法官
黄玥认为,马英九当时采取的措施,是行使宪法44条的“争议处理权限”;同时马英九召
集当时的行政院长及总统府副秘书长入府,是以“口头转述”的方式,并未直接散发当时
侦查中应保密的书面文件,因此裁定马英九无罪。不过全案仍可上诉。
前总统马英九涉嫌教唆泄密案,源于2013年,当时的特侦组在侦办立委柯建铭及前立法院
长王金平疑涉关说案时,前检察总长黄世铭于案件未侦结时,即向马英九总统报告,马英
九再指示黄世铭向前行政院长江宜桦及前总统府副秘书长罗智强报告。台北地检署调查后
,认定马英九涉嫌教唆泄密,经检方起诉后,台北地院于25日下午4时宣判:马英九无罪
。
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长廖建瑜指出,承审法官主要是援引宪法第44条,也就是院与院之间
产生争议时,总统得行使“争议处理权限”,以阻却违法事由。由于当时相关案件涉及法
务部长、检察总长、立法院长及在野党总召,恐有行政联合立法,威胁司法独立的危险,
因此认为,被告马英九的作为是为了行使宪法44条的“争议处理权限”。廖建瑜说:‘(
原音)承审法官认为,在宪法44条里头,不限于现实已经发生的争议,而是有潜在发生争
议的可能性,也在44条的争议处理权限范围内。所以当时被告马英九先生采取的措施,是
行使宪法44条的争议处理权限。’
廖建瑜进一步指出,承审法官也认为,马英九召集相关人等入府,是以“口头转述”的方
式,并未直接散发当时侦查中应保密的书面文件,符合比例原则,因此裁定马英九无罪。
针对起诉的检察官认为,马英九的作为是意图打击柯建铭及政敌王金平,法官也认为,所
谓的“意图”在刑事诉讼法须经严格的证明,不能以常情来推断。另外,关于马英九教唆
黄世铭泄密的部分,承审法官也采信证人黄世铭的说法,宣判马英九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