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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昌:金管会公然撒谎 破坏法治
昨天针对退休高官转任评议中心董事长的发文,昨晚金管会的不知名人士,透过媒体发出
所谓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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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针对退休高官转任评议中心董事长的发文,昨晚金管会的不知名人士,透过媒体发出
所谓的“澄清”。
金管会虽然承认的确将在九月,由现任保险局局长办理退休后转任评议中心董事长,但否
认每月领超过20万,也声称专任董事长是为了处理一个月2000件的案件,绝大多数是保险
纠纷。
今天一早,向我检举此事的人,即传讯给我,严词批判金管会。由于来讯内容属实,我也
不希望将其文字当成是自己的文字,兹隐去姓名,转录原文如下:
“刚刚看了金管会澄清的新闻,实在无限讦谯。
金管会公然撒谎。
1. 专任董长薪水18.8万+公关费3.9万,早就超过20万。
2. 评议中心评议案件一年平均不过2000件左右,哪来“一个月2000件”?
3. 依据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之规定,争议案件之处理系由评议委员为之,董事(包括董事长
)不得介入评议个案之处理。金管会说李满治要来处理保险争议,因此有专任必要,简直
睁眼说瞎话。
4. 金管会说李满治要来专任是为处理保险争议,完全违反金保法的体制。真正会处理保
险个案的,反而是专任评议主任委员,因此评议主任委员需要具有保险法专业。”
为便于理解上开内容,兹再附录“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相关法条
第15条
争议处理机构应设董事会,置董事七人至十一人。
争议处理机构置监察人一人至三人。
争议处理机构之董事及监察人,由主管机关就学者、专家及公正人士遴选(派)之。
董事会应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选出董事一人为董事
长,经主管机关核可后生效。
董事、董事会及监察人不得介入评议个案之处理。
第 17 条
争议处理机构为处理评议事件,设评议委员会,置评议委员九人至二十五人,必要时得予
增加,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均由董事会遴选具备相关专业学养或实务经验之学者、专家
、公正人士,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后聘任。
评议委员任期为三年,期满得续聘。主任委员应为专任,其余评议委员得为兼任。
评议委员均应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心得:
这是黄国昌说的 不是我说的喔
以下请 "金融帮不知名人士" 粉丝opthr1215 勇猛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