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林跟陈星此事件后
大家研究老半天
应该对性侵有相当的研究了吧
但我对斯德哥尔摩或是防卫机制 还是不太会分出有跟无
这里头到底有没有ㄧ定的标准
举个例
第一个 如果今天A男强暴了B女 B女觉得苦 内心煎熬 痛苦万分
不如就假装跟A男交往或因此爱上A男
但实际上斯德哥尔摩症或是防卫机制启动
不但主动灭所有证据 大方介绍A男给好友认识
感觉还更开心 觉得当时是真爱
能让当时好友完全查不出异状 甚至觉得她活得更快乐
但分手后n年后醒悟 觉得当时被奸了
甚至还因此得病
想要告了当时骗炮渣男的A男性侵
但事实上证据被自己灭光 人证只有自己说词
第二个是 如果今天C男合意了D女
C男D女交往 非常快乐
一样介绍给朋友认识 觉得是真爱
但分手后n年 觉得当时被骗感情了
当时如此的爱 甚至还因此得病 结果他跟没事一样
因此非常恨他 觉得骗泡跟奸没两样 决定要告他强奸
但主要当然也没证据 因此一直活在痛苦中去钻牛角尖
瞎掰说出各种强暴过程的说词
那我是要如何证明
B女得了斯德哥尔摩或是防卫机制 是被A男强暴的?
或要如何证明
D女没有得是 只是过于气愤而提告?
两种差别要如何分?
请问各位大大?或是相关研究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