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有人说到重点了,台湾现在就是司法对于诬告、社经强势方处分太低,
诬告要成立,条件极其严苛,还要看法官自由心证,最后拿到的赔偿少得可怜,
有时候登报道歉就了事了。
强势方就不必说,雇主违法解雇,最后法官顶多判个雇佣关系存在,
雇主赔一赔原本就该付的资遣费,顶多加一点律师费,也不会有惩罚性赔偿。
言归正传,花了7年才知道是奸,其实就是告诉我们,
当下不觉得是奸嘛~~~
举个例子,我骗炮友说我会娶她,但婚也没订,后来炮友找到回收户了,
为了证明婊子的清白,说要告我强奸,这样对吗?
当下觉得是奸,就当下报警提告,事后认定都是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