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女性堕胎自主权 司改国是决议:修优生保健法第9条
三立
记者潘千诗/台北报导
司改国是会议第5分组昨(18)日在第7次会议中,讨论到优生保健法第9条有关于堕胎的
法令。现行法律规定,未满20岁人若欲实施人工流产,一定得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已婚妇
女也需经配偶同意才能实施人工流产,委员们认为,法令未充分保障女性自主权,决议未
满18岁者与法定代理人意见不一时,应有司法或行政机关介入之机制,另增设不需得配偶
同意的例外条款。
委员纪惠容表示,“未婚怀孕之家”发现,少女怀孕堕胎须依照优生保健法规定,要经过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这项法令会造成2种伤害,也就是“少女”及“胎儿”。委员指出
,一个18岁或19岁的女性未婚怀孕想要人工流产,但法定代理人因宗教、价值等等的因素
,不允许人工流产,而我国的现行法律完全没有替代方案,导致孩子们不能堕胎,唯一的
方式就是先寻求不合法的方式或密医堕胎、不然就是新闻上常见的,火车上有一个小妈妈
突然把小孩生在厕所中,因为没办法寻求合法的人工流产管道,孩子们就会用自己的方式
处理堕胎的事。
委员表示,再来就是已婚妇女欲以施行人工流产时,均需得配偶同意,无例外条款,亦完
全不考虑该妇女在婚姻中是否遭受家暴或有其他婚姻无法维持,迫使受暴妇女或已经进行
离婚程序之妇女,可能因此规定无法实施人工流产或遭受其他不利之压迫,亦应一并修改
。
委员会建议,主管机关应即刻研议,满18岁以上之未成年得自行决定,未满18岁者与法定
代理人于人工流产决定意见不一时,应有司法或行政机关介入之机制,以协助未成年人决
定之作成与身心健全之保护;另应增设不需得配偶同意之例外条款,以及纵使无例外情况
,当已婚之怀孕妇女与其配偶就是否符合第六款情状意见不一致时,应设有司法或行政机
关之争端解决机制,俾使已婚怀孕妇女之生育自主权获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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