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佛教界代表今决议 反对内政部推动宗教团体法立法
2017-08-18 20:06联合报 记者罗绍平╱即时报导
内政部16日以“宗教界仍有歧见”为由,发文各县政市府函转所辖各宗教团体表明内政部
将暂缓宗教团体法立法事宜,待与宗教界取得共识后再推动相关立法事宜,今天全台佛教
界代表齐聚台北市开会研商对策,会中一致决议“坚决反对立法”;见引法师说,宪法保
障人民信仰宗教自由与平等,政府不应带头违宪。
台湾佛教总会秘书长、中国佛教会常务理事,屏东县妙光禅寺住持见引法师说,内政部只
是暂缓,非取消立法,国内宗教团体还是得想想对策,今天全台各县市佛教会理事长70余
人,今天共同决议就是“一致反对宗教团体法立法”,如果内政部一定要立法,必须参照
中国佛教会、佛教总会、比尼会、宗教联盟等国内宗教团体共同提出的联合版本内容。
她说,今天国内宗教团体共同提出的联合版本内容是将内政部草案条文中的第17条、第24
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及第57条删除,包括会计师查核、捐款明细上公告、政府查
帐等,其中内政部草案第十七条“怠职”条款,最让宗教界无法接受,因只要经由主管机
关、检察官或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官即可裁定指派寺院住持代理人,何谓怠职?
3天没做早课算算不怠职?
见引法师表示,宗教团体的联合版本新增第46条纳骨塔合法化条款,主要是民国70年间政
府为减少墓地需求,鼓励寺庙捐地设置纳骨、火化设施,改善土葬习俗,应视为宗教建筑
的一部分,不适用殡葬管理条例,除不得增建,可原地重建或修建。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2650881?from=udn-relatednews_ch2
台湾佛教会凭什么代表全台佛教?
17条说的明明不是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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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第13条所说的宗教法人俗务管理团体的代表
13条说明此代理人不需要是宗教团体最高权利组织
也就是说根本不是指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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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佛教会屡次屡次混淆原法条说的法人负责人与住持是有何居心?
24条是说让捐款者可以查自己的捐款流向 有什么问题?
52—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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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罚则
之所以反对的司马昭之心也太明显了吧?
57条说由地方主管机关对于未登记的宗教团体列册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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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地方制度法就规范的县市与直辖市政府的自治权内容
何况台湾佛教会自己的文宣也宣称辅导权毫无用处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