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eres1209 (台湾人爱吃黑心食品)》之铭言:
你的重点好奇怪...
: 一、任何事情都能扯到司法改革,真的是很扯,而且还是
: 律师,律师有同情心很好,但是请不要譁众取宠。
: 二、先不要说有刑法第131条第1项的图利罪了,公务员也
: 没有任何权力去决定何笔欠税、欠款可以减免,再退
: 一步言,难道民众能接受“公务员能够自行判断欠税
: 、欠款的人可不可怜,而决定要不要追税、追款”吗
: ?民众看到自己被追税,隔壁的却不被追税,第一个
: 想到的会是去看看隔壁的可不可怜吗?我想不会,第
: 一个会想到的一定是“这些公务员凭啥只追我的,不
: 追隔壁的,我要去陈情”。
: 三、民事诉讼本来就是要缴裁判费的,就算准予诉讼救助
: 也是要在诉讼结束后,依判决胜败结果分担诉讼费用
: ,在裁定确定诉讼费用额后,法院的公务员依法就应
: 该将这个债权送到法院民事执行处强制执行,任何人
: 都一样,不会因为这个人是蔡英文或是小弟这个肥宅
: 而有所不同。
: 四、所以,要求法院不能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根本就是要
: 求“公务员公然违法”,民事执行处能做的只有依据
: 强制执行法第122条第2项规定,认定扣押的存款是“
: 维持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亲属生活所必需者”而不
: 执行这笔存款而已。
: 五、最后,我猜有人看标题就会开始骂法院了。
说了一堆,但重点是这段呀!
: 未料,8 年后(民国93年),素未谋面的父亲以监护人身
: 分代当年11岁的贫女向台湾省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提告求
: 偿,并请求诉讼救助,一、二审都以提告“逾2 年的侵权
: 时效”判败诉,但诉讼费7 万多元却得由小女孩负担,问
: 题是这件诉讼当年小女孩根本不知情,连爸爸都没见过面
: 。
没见过的父亲以监护人身为代其提告,她当时11岁不知情。
然后最后的诉讼费用为什么却是她要出?
这才是重点,你说了一堆求偿的重要性没啥人有意见。
但问题点明明是:
一、有人代她提起诉讼,她却完全不知。
二、为什么诉讼费最后是她要付,而不是那位未经她同意提起诉讼的人。
三、在她未成年时发生的事,她本人也不知情,为什么要在多年后她已成年时,由她负全
责?当年那位“监护人”老爸负责不是更合理吗?
这才是重点吧!事情发生的顺位是由A到B再到C。
大家明明在意的是A的部份不合理,结果你通篇都在写B的部份很合理来反驳。
啥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