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到公务员不务正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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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公务员本业都做不完了,还要帮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做事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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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解释一下这份通报
这是腐城社会局发函给不务正业的消防局,请不务正业的消防局责成所属单位协助
执行关怀及访视独居老人,并且要提醒独居长辈避暑补充水分,提供适合物资或照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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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局的业务丢给消防局?
社会局自己人手不足,不会补人吗?提报人员需求或者招考约聘雇阿!
脑筋动到消防局身上干嘛?不知道消防局自己也缺人缺很大吗?
不会把预算拨给7-11,请店员去关怀吗?还可以销一销即时品!
再提一下,全国各消防机关总编制员额18,660人,总预算员额16,080人,
实际员额14,419人;但是法定员额却是28,978人!!!!
再扣掉各消防机关内勤人员,全国外勤消防人员不到一万人!!!!
注释:法定员额-依‘直辖市县市消防车辆装备及其人力配置标准’中规范的员额数
编制员额-各机关所编列的员额数
预算员额-有编列薪水的员额数
实际员额-目前正在上班的员额数
二、消防局依哪条法令执行与本职不相关业务?依法行政吗?行政一体吗?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19条:
行政机关为发挥共同一体之行政机能,应于其权限范围内互相协助。
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无隶属关系之其他机关请求协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独自执行职务者。
二、因人员、设备不足等事实上之原因,不能独自执行职务者。
三、执行职务所必要认定之事实,不能独自调查者。
四、执行职务所必要之文书或其他资料,为被请求机关所持有者。
五、由被请求机关协助执行,显较经济者。
六、其他职务上有正当理由须请求协助者。
被请求机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拒绝之︰
一、协助之行为,非其权限范围或依法不得为之者。
二、如提供协助,将严重妨害其自身职务之执行者。
被请求机关认有正当理由不能协助者,得拒绝之。
我猜应该社会局是想借由第二款中写的,因人员不足之原因请求协助。
但是第三项第二款中写的严重妨害其自身职务之执行者是可以拒绝的。
所以很明显,社会局厚著脸皮丢业务给消防局,没卵蛋的消防局就欣然接受。
地方消防机关自己基层队员缺人缺成这样子,人没增加就算了,业务还越来越多,
这样不算是严重妨碍自身职务执行?!
三、提供适合物资及照顾?社会局要拨经费给消防局吗?还是要同仁自掏腰包?
拨经费? 早点睡吧!
消防机关没卵蛋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
求官来当的消防机关首长死命巴结地方首长,只要其他局处不要的业务全都丢到消防局。
84年开始消防署成立时卫生署把救护业务丢给消防队、捕蜂抓蛇等为民服务丢给消防队、
可燃性高压气体容器检查丢给消防机关、消防栓的检查维护丢给消防机关救护现场精神疾
病患者认定丢给消防机关,现在连关怀独居老人也要丢给消防机关了?!
捕蜂抓蛇的业务回归农政机关,这件事情吵了多久?直到行政院看不下去出面协调,裁示
把这项业务回归给农政机关。事情就这样结束了吗?公主与王子过著幸福快乐的日子吗?
错!各地农政机关能推就推,一句没钱就摆烂,民众一样打119求助,一样消防队处理。
名义上已经有17个县市把这项业务回归农政机关,但如果你去问这些县市的基层消防员,
他们会说他们一样日日夜夜捕蜂抓蛇!!
消防队每天派人出去做非本职的工作,如果临时发生火警,人够用吗?
全台有8成以上消防队一天不到8.9个人上班,一场火警吃得下来吗?
每个案例检讨都讲得口抹横飞,火灾现场要设立安全官、水源官、RIT人员等等
我想问,人哩?!2个司机+1个指挥官+2个救护人员,能进火场只有3个人
在这3个人里面有1个还在关怀独居老人,来不及赶过来,所以2个人硬著头皮上?
那RIT人员(快速应变备援人员)勒?如果这2个人受困火场了,谁要救他们出来?
等他们烧死?再来联合大公祭?!这就是当下消防人员的悲哀!
说得多英雄多伟大,但政府从来不关爱!
如果大家想获得高品质的救援,请支持消防专业一点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