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ceres1209 (台湾人爱吃黑心食品)
2017-08-13 07:57:12目前法院实务上,关于凶宅的判决大多会提到“有非自然身故情事之
房屋即一般所称之‘凶宅’”,例如台湾桃园地方法院100 年度诉字
第1252号判决,就字面意思(文义解释)来看,意外死亡当然不属于
“自然死亡”,所以我个人认为意外死亡也是可以认定是凶宅的(当
然我以前做的工作也是要这样认定,不然要是有人认为是凶宅,会被
告到死)。
但是,因为法律或实务上并未有关于“凶宅”之明确定义或规范,每
个法官认定的也不同,所以最近的判决大多不去判决房屋是不是符合
“凶宅”之定义,反而都是去审酌“‘意外致死事故’是否为影响交
易价格之重要因素,即系争房屋之交易价格是否因该事件致减损。上
开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判决就是采这个作法,最后认定:
一、就房屋交易市场之通常交易观念以观,系争房屋是否曾发生因“
一氧化碳中毒意外致死”等之非自然身故情事,乃属房屋交易之
重要资讯,并影响系争房地之交易价值甚钜,应认系属交易上之
重大瑕疵。
二、参酌上述实务见解暨衡诸我国社会民情,购买不动产多为长久居
住以安居乐业为计,心里期待上均不希望购买之不动产曾经发生
意外致死事故。
三、这个判决是100年11月30日判决的,内政部101年10月29日公告“
成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即将“一氧化碳中
毒致死”列为应记载事项,不知道是不是受到这个判决的影响。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103 年度诉字第1026号则明确认定火灾被烧死在屋
内属于凶宅:“系争房屋于84年间发生火灾并造成非自然身故等事实
,业经原告提出报章报导及证人○○○等到庭证述,为两造所不争执
,依前揭说明,系争房屋确属一般所谓之凶宅”,不过这件因为法院
认定原告在买的时候就知道有火灾烧死人的情形,所以最后还是判原
告败诉。
从而,实务上关于房屋发生意外死亡,也不是没有认定是属于凶宅的
,纵未认定为凶宅,亦认定系属影响交事价格的事项。而且,在这个
没有凶宅明确定义的情况下,每个人认定都有所不同,你卖房的时候
,因为“认为意外死亡不是凶宅而没有告知买方”,但“买方却认为
意外死亡是凶宅”,而去告你解除契约、减少价金,你也并不一定会
赢。既然有人认为“房屋内发生意外死亡,属于非自然死亡,该房屋
就是凶宅”,就算你认为不是,最好也还是乖乖的在买卖时交待一下
,免得发生争议(当然,这样也是会变成对方杀价的理由就是了)。
作者:
PPTer (PowerPoint Boy)
2017-08-13 07:58:00这篇五楼要买房 很紧张
作者: rhrh1129 (Jerry) 2017-08-13 07:58:00
五楼买到凶宅盖
作者:
hiimjack (凤梨田ㄈㄓ)
2017-08-13 07:59:00五楼本人就是凶宅
作者:
realmd (90kg我不胖只是重)
2017-08-13 08:00:00这篇才专案,实务上真正双方交易时,会考量的东西很多
新闻屋主笨到不借道,此后他卖房仲介肯定是要打上这屋后巷曾摔死人如果借道卖房会记载此屋曾让意外过世的人经过吗?
作者:
ai2311 (assa)
2017-08-13 08:18:00怎可能 我家住在大马路旁我家正门口看到好几次撞死的 难道我卖房子时会记载家里门口死过人....
作者:
ffgordon (人生~)
2017-08-13 08:37:00推~
作者:
kichyo (安土城主)
2017-08-13 08:40:00内政部不动产法规对凶宅的定义:曾发生凶杀或自杀死亡,但不包括自然死亡及意外死亡
救护人员不会对外宣布"人在经过屋主家时断气"吧…更别说人上了担架经过你家才十几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