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撞伤孕妇胎儿早产亡 法官:胎儿不算人

楼主: ceres1209 (台湾人爱吃黑心食品)   2017-08-10 22:59:33
※ 引述《crocus (哪来的)》之铭言:
: 当晚梁妇怀着的24周胎儿胎心音从本来应该每分钟 120次以上,降低到每分
: 钟仅有80次,因此医院紧急安排剖腹,梁妇产下陈姓婴儿,但因不足月早产
: ,婴儿器官发育尚未健全,婴儿仅活了2个小时就呼吸衰竭死亡。
:
: 法官认为,林妇明知自己没有手排车驾驶执照,却无照开车上路,经过路口
: 又没有停下让干道车优先通行,明显有过失,但因事故发生当下胎儿还在孕
: 妇体内,还不算自然人,婴儿在出生后到死亡之间没有过失行为存在,因此
: 林妇不须对婴儿的死亡负起相关责任,加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因此法官仅
: 针对林妇对梁妇造成的业务过失伤害论刑。
更新以下三行:
根据winu大大提供的字号查了一下,若确为本案的字号,检察
官根本就没有起诉过失致死的部分,判决也没去判断本件胎儿
是否属法律上的自然人,这个记者真的是很呵呵。
没有去查判决,若新闻最后一段属实,则法官推论是这样:
发生车祸当时胎儿还在孕妇体内,依民法第六条规定,还不是
法律意义上自然人→婴儿早产成为法律意义的自然人→二小时
后婴儿死亡,但因婴儿出生至婴儿死亡之间,林妇并没有过失
行为存在,所以,法官认为林妇不需要对婴儿的死亡负责。
整体来说,这个推论是没有问题的。
比较要说的是,不知道法官或检察官有没有请医师鉴定说“婴
儿早产是否是因为车祸所引起的”,也就是说,“梁妇因车祸
受伤→因车祸受伤影响到腹中胎儿→胎儿需在不足月的情形下
紧急剖腹产→婴儿出生后死亡”,若成立的话,两者间有没有
因果关系,就很有讨论的余地了(我的意思并不是说一定有或
没有因果关系,只是觉得这里有讨论的空间),若检察官有起
诉这部分的话,法官应该不会简单的以新闻所述的理由,直接
就认定对胎儿部分不成罪,而是会在判决中交待一下“车祸与
婴儿死亡无因果关系的理由”才是,不过这部分也是要看判决
书之后才知道。
不过,这个标题真的是很故意就是了。
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7-08-10 23:02:00
【裁判字号】 106,交易,291 彰化地院118行以下。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7-08-10 23:09:00
刑法对胎儿和出生的定义 和民法不同好吗
作者: howhow72 (本鲁表示:)   2017-08-10 23:10:00
没有去查判决你讲这么多
作者: BDG (毕帝姬)   2017-08-10 23:23:00
在学说上就独立呼吸说啊
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7-08-10 23:34:00
跟乡民认真就输惹
作者: Heracles (可以了)   2017-08-10 23:34:00
堕胎没有处罚过失犯媒体一直想带风向让人民对司法反感,到底有什么企图本案就胎儿而言仅有堕胎罪成立的空间,在被告行为(撞车)的时候胎儿尚未出生,不属于刑法上的自然人,相关的罪章例如杀人、伤害都没有适用的空间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