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男性侵杀死女童被枪决示众 女童父:我笑

楼主: ceres1209 (台湾人爱吃黑心食品)   2017-08-04 19:11:11
: 嘘 ryohgi: 权利问题,法的基础在民,所以法不能成为杀死人民的手段 08/04 18:17
我在写上一篇的时候,就有在考虑要不要提关于宪法“生命权”的问题,
本来是想说这个对于非法律系的人来说,有点太困难了,所以就没提了,
既然r 大提出来了,我就把宪法的一些学说简单的介绍一下:
宪法第15条规定,人民之生存权应予保障,从条文来看似乎没有保护生命
权,但没有生命,何来其他基本权利之保护?故学者认为,应扩大理解生
存权之范围而及于生命权,而使得第15条具有如同德国基本法之作用。大
法官解释,亦可认为生存权之概念应包含生命权。
一、认为生命权应予“绝对保障”(也就是认为死刑是违宪的)的理由:
(一)从法释义学上,宪法第23条后段之必要时可以法律“限制”基本权
利,然而生命只有“无或有”、“生或死”两种选择,对于生命权
无法“限制”,只有“剥夺”,因此,死刑的存在是违宪的。
(二)从基本权利的体系来看,生命是先于国家的存在,不待宪法明文规
定即需保障,也是一切基本权利的核心,因此,应该给予绝对性、
超规范的保障。
(三)从国民主权(即宪法第2 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社会
契约之观点,也可得出国家并无剥夺人民生命之权力的结论。
二、认为生命权应予“相对保障”(也就是认为在罪刑相当之刑事政策,
以及正当程序之要求下,死刑并非基本权利体系所不许)的理由:
(一)只要在法益相当、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尤其是对于杀人罪
刑,死刑是可被容许的。
(二)在社会契约之概念下,人民将刑罚权交给国家之后,为了防止自己
的生命受到其他人的威胁,“理性的于事先‘拟制’一个谋杀者同
意接受国家处决”的社会契约。
我个人的见解是认为:
一、采绝对保障的见解的话,会变成只有行为人的生命权受到保障,被害
人的生命权反而就被忽视了,最后,当被害人的家属了无牵挂的时候
,就会演变成私刑了(从“守法公民”、“熔炉”等等电影来看,这
并不是台湾才有的情绪),绝对的保障反而会变成没有保障。
二、主权在民,所以在高达八成的民众仍认为应该维持死刑,来保护自己
的生命安全时,当然也可以相信这些人也会同意自己杀人时可以被判
处死刑(没有统计资料,不过我相信大多数人也会同意这个说法)那
刑法规定杀人者,处以死刑有什么问题呢?
三、讲一句情绪话:“现在的台湾,只有行为人有权利剥夺其他人的生命
,要剥夺行为人的生命,政府没有权力,被害人也没有权力,真是悲
哀”。
作者: linhsiuwei (清心寡欲的天煞孤星)   2017-08-04 19:13:00
楼下理组不懂
作者: jazz5566 (五六爵士)   2017-08-04 19:20:00
单纯杀人就和死刑可以衡平吗?再者,法益相当不代表刑罚手段就可以被允许啊。你怎么会用法益来推刑罚正当性?按照你这样说偷窃侵犯财产权,但却有可能被剥夺人身自由,这样法益相当吗?你是不是搞错了什么?
作者: scarbywind (有事烧纸)   2017-08-04 19:43:00
有第二点的话要司法院干嘛...第三点的话..行为人一直都没权利,是权力的话还需要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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