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erychen (邪恶肥宅)》之铭言:
: : (二)依都市更新条例第25条之1办理之都市更新案件,实施者应就更新
: : 单元内同意与反对协议合建之权利人一并办理选配,以维更新单
: : 元内所有权利人间之公平。惟据系争变更计画之房地选配规则,
: : 不同意协议合建之人所得选择之范围,仅限参加人先行为同意协
: : 议合建者保留户数以外之少数余户,自与前述应一并办理选配意
: : 旨不符,且对不同意参与协议合建之权利人选配更新后建筑物之
: : 权利构成不当限制,有违平等原则。审议会就此显失公平之选配
: : 方式,未加纠正,其判断自属违法,被告据以作成原处分,难谓
: : 已尽依法应实质审查之责,于法有违。
: 大家可能比较不了解都更里面的流程跟规则
: 永春这个案子当初送的是事业计画、权利变换计画两个
: 而这判决里说的选屋的部分是权利变换的问题
: 首先我们先看看所谓的权利变换到底是什么
: 权利变换实施办法:https://goo.gl/RKfs4
: 第十一条 实施权利变换后应分配之土地及建筑物位置,应依都市更新事业计画表明分配
: 方式办理;其未表明分配方式者,得由土地所有权人或权利变换关系人自行选择。但同一
: 位置有二人以上申请分配时,应以公开抽签方式办理。
: 实施者应订定期限办理土地所有权人及权利变换关系人分配位置之申请;未于规定期限内
: 提出申请者,以公开抽签方式分配之。其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 我简单的说明一下权利变换里的选屋流程
: 1.由三间估价师事务所估全部所有权人的更新前价值比例→扣除成本(共同负担)后可以得到每个人更新后的分配价值
: 2.拿这个价值在选屋期间内去选房子车位
: 3.选屋期间:选屋前会寄通知信给所有权人开公听会,然后会订不少于三十日的时间选屋
: 4.三十日后如果房子有被重复选的、有所有权人没选的会由律师进行公开抽签
: 基本上这样就算选完屋了
: 所以当初寄通知的时候反对户一定也是有收到通知信
: 但可能因为反对或各种理由没去选屋
: 导致最后选到的房子是由律师代为抽签的余屋(没选配的所有权人会从余屋里面抽签)
: 我敢说建商一定有通知他们选屋
: 不然判决书就不会这样写了
: 所以选屋流程算是符合权利变换实施办法啦
: 但整个都更条例到底恰不恰当...
: 不是法官说了算吧?
: 怎么可以反应在判决结果上?
: 话说如果都更条例真的很有问题的话
: 要修就赶快修,不应该让大家都照着都更条例走
: 到最后却又什么都做不了,这才是最烂的地方吧!
→ rabupika: 去看判决吧,一开始是全区协议合建,后来才变更成部分权 08/04 00:17
→ rabupika: 利变换,但是建商就拿原本其他人选好的余户给不同意户选 08/04 00:18
→ rabupika: 这样的方式市府的都更审议会也通过了,但是市府自己对选 08/04 00:19
→ rabupika: 配的方式曾经有函释说要大家一并选,当然就出问题了 08/04 00:19
→ rabupika: 建商当然说有通知你来选,但是那是在计画变更前的事,不 08/04 00:21
→ rabupika: 同意户当然没参加,之后建商才给挑剩下的,不败诉才怪 08/04 00:22
依判决第二条第二项指出
(二)依都市更新条例第25条之1办理之都市更新案件....
都市更新条例第二十五条之一
https://goo.gl/7aaXT
以协议合建方式实施都市更新事业,未能依前条第一项取得全体土地及
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者,得经更新单元范围内私有土地总面积及私有合法建筑物总楼
地板面积均超过五分之四之同意,就达成合建协议部分,以协议合建方式实施之。对于不
愿参与协议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筑物,得以权利变换方式实施之,或由实施者协议价购;
协议不成立者,得由实施者检具协议合建及协议价购之条件、协议过程等相关文件,按征
收补偿金额预缴承买价款,申请该管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征收后,让售予实施者。
既然都市更新条例是这样订的,那不同意户选剩下的房子...
何错之有?最后却换来这样的判决?
这是中央法不是地方法欸
再重申一次我的看法
法官不认同都市更新条例不应该表现在判决上
不然就一次把法规修好
不然每个照着法规做的人最后都落得如此下场
难怪都更裹足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