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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都市更新条例第25条之1办理之都市更新案件,实施者应就更新
单元内同意与反对协议合建之权利人一并办理选配,以维更新单
元内所有权利人间之公平。惟据系争变更计画之房地选配规则,
不同意协议合建之人所得选择之范围,仅限参加人先行为同意协
议合建者保留户数以外之少数余户,自与前述应一并办理选配意
旨不符,且对不同意参与协议合建之权利人选配更新后建筑物之
权利构成不当限制,有违平等原则。审议会就此显失公平之选配
方式,未加纠正,其判断自属违法,被告据以作成原处分,难谓
已尽依法应实质审查之责,于法有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