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口交不算通奸!人妻偷情男网友获不起诉

楼主: DustToDust (抱着她想着妳 )   2017-08-02 17:56:43
法盲先来重点整理
1.通奸的构成要件从来没有规定必须“性器官接合”
2.把"奸"定义为"性器官结合" 来自针对当时《刑法》第221条强奸女子罪的“奸淫”要件
所为之解释 因为强制奸淫罪有处罚未遂 所以该判例其实是在判断既、未遂的标准
民国88年 已将奸淫 改为 性交
3.性交已有明确定义
4.根据 法官释字第554号解释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54
通奸是约束婚姻关系的"性行为" 而非执著于字面的"奸"
解决方法
1.把"通奸罪"改成 "通性交罪"
2.把通奸罪 依既.未遂 分不同刑度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92457
男法官打破惯例 口交判通奸
2014-07-02
节录部分
依刑法性交定义判决
二审合议庭审判长曾永宗、受命法官陈松檀、陪席法官任森铨说明,刑法对“性交”有明
确定义,包括:性器进入他人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
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也就是说,口交也算性交,王女嘴含林男的
生殖器,符合“性交”特性。
另,刑法通奸罪处罚破坏婚姻的“性行为”,口交当然也被规范,且依社会大众观感、认
知,口交虽有别于性器接合,却已侵犯夫妻互负忠诚义务,自应构成通奸罪。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124/34661999/
性器官接合才算通奸吗(钱建荣)
2012年11月24日
节录部分
问题是“法律”真的这样规定吗?《刑法》第239条可只有这样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
奸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通奸的构成要件可从来没有规定必须“性
器官接合”。那么实务工作者又是凭什么信誓旦旦声称是“法律”规定呢?答案揭晓:因
为最高法院“判例要旨”的解释。而判例才是实务工作者心目中的法律。
所谓的“性器官接合说”是民国22年的最高法院判例见解(22年上字第2986号)。但这是
针对当时《刑法》第221条强奸女子罪的“奸淫”要件所为之解释,因为强制奸淫罪有处
罚未遂,所以该判例其实是在判断既、未遂的标准。换言之,“性器官接合”构成“强奸
”既遂,尚未接合则成立未遂犯。问题是,凭什么通奸的“奸”必须与强奸的“奸”为同
样的解释?只因为都使用“奸”这个字吗?可别忘了《刑法》第221条可是早就于民国88
年间即删除“奸淫”字眼,改以“性交”取代,而性交定义也在《刑法》第10条明定包括
口交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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