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联合新闻网
2.完整新闻标题:摊开历年凶宅判决 3团迷雾与1支冷箭
3.完整新闻内文:
买屋最怕凶宅,许多交易纠纷因此而生。只是“凶宅”并无明确定义,法院对于凶
宅判决,也常“各吹各的调”,不同法官,结果可能就不同。有时法官说不是凶
宅,民众心里仍发毛。
依内政部公告“不动产说明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不动产买卖契约必须叙明
是否曾发生凶杀、自杀、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情形;坊间多半据此作为
认定是否凶宅标准,有些法官却不认同。
迷雾1/房客自杀 能否求偿?
林姓男大生在租屋处烧炭,房东认为房子变凶宅,向林生家属求偿434万元,一审认为
房子未卖出,房东没损失,免赔;二审法官逆转,判家属要赔372万元,更一审又翻
盘,认为房价虽减损但与家属无关,再判免赔。
迷雾2/隔壁跳楼 祸及四邻?
邻居自杀,是否凶宅也没标准。前立委高思博因楼下曾有人自杀,以凶宅为由要求
解约,被法官认为属个人主观,且自杀者并非从购屋楼层跳楼,不符凶宅资格。同样
问题发生在黄姓女子身上,发现隔壁小孩跳楼自杀提告解约,法官却说凶宅应包含
建物或附属建物,判黄女胜诉。
迷雾3/到院死亡 不算凶宅?
自杀到院才死亡,法官看法也不同。黄姓女子购屋后知前屋主女儿上吊自杀,要求
解约;卖方认为送医才死亡不算凶宅,被台北地院法官打枪,认定凶宅判返还价金。
林姓男子相同遭遇,买屋后知前屋主儿子跳楼自杀,新北地院却认为死者送医急救2
个多小时,屋内非陈尸处,不是凶宅。
冷箭/“自愿求死,何冤之有”这非凶宅
台北市信义区某民宅曾发生租屋者母亲跳楼自杀,屋子转卖时买方以“凶宅”要求
降价,屋主转向租屋者求偿,法官却说死者“没有冤屈而自愿求死,死亡乃其所愿,何
冤之有”,判屋主败诉。
新北地院民事庭长张紫能说,“凶宅”对法官来说是棘手问题,如十楼跳下死在三楼
阳台,要认定那层楼是凶宅?告诉人主张闹鬼、中邪,要怎么验证?死法百百种,同
一个凶宅案件,不同法官,确实可能有不同结果。
律师黄仕翰表示,许多案例法官认定不是凶宅,民众无法接受,只能再准备更多资料
上诉,“碰运气”,试试另一个法官。他建议民众可鉴定屋价是否减损,并询问他人
购买意愿,查询房屋有无被登录“台湾凶宅网”,或许会让法官改变想法。
出租房屋 可签防轻生条款
他也建议房东签约时注明“防轻生条款”,载明承租人轻生屋主所受凶宅减价损失,
可向财产继承人求偿;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可向连带保证人求偿。买方则可以要求
在特别约定栏内注明房屋是否曾有人往生,死法、时间。
投资人:凶宅网比判决有公信力
从事房地产买卖的姚姓投资人认为,法官有法官的见解,但市场有其机制,对投资人
来说,网友合力蒐集登录的“台湾凶宅网”,都比判决有公信力。
不动产经纪人黄玉芸建议,政府应将凶宅的解释定义清楚,避免判决争议一再发生;
台湾房屋智库召集人叶立敏则认为,房子的价值是由市场机制决定,不见得每个人都
介意房子曾死过人;“凶宅的问题不在于好坏,而是怕不怕”。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2615592
5.备注:
法官的判决好难捉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