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糗了!竹山警方错认博士生是逃逸外劳 还

楼主: yoyoflag (新北殺人無罪)   2017-08-01 16:41:53
※ 引述《c22032203 (小姐..要不要买口香糖...)》之铭言:
: 我妈又在卢小小,就在巷口起了口角。
: 我爸就把机车停在巷口安抚我妈,
: 这时候来了个巡逻员警,见他们在起口角就当和事佬规劝了一下,
: 规劝完毕要离开时,看见几公尺外有部发动的机车就问我爸是不是他的,
: 我爸说是,警察又说我爸身上好像有酒味,是酒驾吧?
: 于是就说要开单。
: 但是他因为不是设站临检,只是巡逻,
: 所以身上没带酒测器,于是说要请同仁过来支援。
: 重头戏来了,
: 他同仁过来后,我不晓得是因为想便宜行事,
: 还是真的如传说中开单有业绩奖金。
: 他略带诱导的对我爸说:
: “你有权利不接受酒测,酒测后你罚锾可能会到15万,拒测的话我就直接开你拒测,
:  这样就只要罚九万。”
这情况我倒不认为 警察是想挖钱
警察应该不知道 你妈的情况
所以警察看到男女吵架
而男方身上酒味又重
直觉自然认为 男方已经醉到 会找人吵架的地步
而这种状况 一测下去 主观会认为 可能九万以上
所以警察可能是出于好意 想说你爸也没制造出车祸
干脆就罚9万就好吧
酒驾好像是刑罚了
不像拒测一样 单纯是行政罚喔
其实这是一个漏洞
让人可以用钱 逃避刑法
只用行政法就好
好啦 以上 我不用道德观回文、不考量我对酒驾的痛恨
单纯从刑法跟行政法的角度看
结论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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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5条之3(酒驾公共危险罪):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零.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百分之零.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认服用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
三、服用毒品、麻醉药品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新修正刑法185条之3条文业经 总统于102年6月11日公布,自同年6月13日零时起生
效;交通部与内政部亦会衔修正公布“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14条条文,并与前揭刑法
修正条文于102年6月13日同步实施。
二、新修正重点摘述如下:
(一) 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5%以上者,即属公共危
险罪。(具含本数)
(二) 饮用酒类或其他类似物后其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
达0.03%者,即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规定。(具含本数)
(三) 前揭行为仍适用“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第12条规定,
即如无发生交通事故且未严重危害交通安全者,其吐气所含酒精浓度每公升0.18毫克即予
举发,如已发生交通事故或严重危害交通安全者,其吐气所含酒精浓度每公升0.15毫克即
予举发。
(四) 删除102年1月1日起公布之3种特殊驾驶人规定,比照一般驾驶人适用新修正规定。
作者: milk7763 (甘抠郎)   2017-08-01 16:43:00
没有驾驶行为要怎么抓??
作者: LOVEMS (等到越過天空那天)   2017-08-01 16:46:00
牵车也算 但停在旁边会不会被硬凹就要看警察了
作者: JH10 (贝贝)   2017-08-01 16:51:00
185-3应该称为“醉态驾驶罪”或“不能安全驾驶罪”,没有看过有人叫“酒驾公共危险罪”,酒驾只是这条其中一项而已
作者: CS5566 (⊂(‵・ω・)⊃)   2017-08-01 16:53:00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 <- 可是当下没驾驶 只承认也可以用这?
作者: kl015013 (有吉大师)   2017-08-01 17:03:00
当然算阿 你有酒醉驾车的行为就算
作者: JH10 (贝贝)   2017-08-01 17:05:00
某些警察法律真的有点差,网站内容应该是指185-3第1项第1款而已,并不是整条。之前还听过警察说“公诉罪”,让人无言
作者: S522 (╮(╯_╰)╭)   2017-08-01 17:10:00
法条名称只是帮助记忆而已,并非有绝对的"罪名"可说某几条是XXX罪章,但是个别要定义某某罪,应该没这样讲判决书上面记载"酒后驾车公共危险罪",某人也要检讨法官吗?放火烧房子、酒驾都是公共危险罪章一环,会说明是酒驾公共危险,通常只是要特别注明是"酒驾"而其他公危的犯罪态样
作者: HLPT (I have a dream)   2017-08-01 17:17:00
驾驶行为不是当下没有就不能抓,譬如开到一半熄火酒醉在路边睡觉,这也可以抓
作者: S522 (╮(╯_╰)╭)   2017-08-01 17:19:00
至于公诉乃是相对于自诉而言,考生讲非告诉乃论但是面对普罗大众,警察难道还要课区别"告诉、非告诉、请求乃论" ???面对不了解的,通常就是用对方听得懂的语言--公诉罪 最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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