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启者:
针对民众7月30日电子邮件有关“中华电信4G收讯不佳衍生之争议”案,本会说明如
下:
一、依本会106年7月30日受理陈情案件移案表(如附件)办理。
二、依消费者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发生消费争议
时,消费者得向企业经营者、消费者保护团体或消费者服务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诉。企业经
营者对于消费者之申诉,应于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妥适处理之。消费者依第一项申诉,未
获妥适处理时,得向直辖市、县(市)政府消费者保护官申诉。”请贵公司依规定卓处迳
复陈情民众并副知本会。
三、另按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请注意民众个人资料保护。
四、贵公司回复本案时,请同时将回复内容e-mail至本会电子邮件信箱adminSWS@ncc
.gov.tw,电子邮件主旨:[1060037361],以供本会官网民意信箱陈情案件线上查询。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敬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