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不给50万赡养费 法官同意:发达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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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30 13:28联合报 记者曹馥年╱即时报导
台南周姓女子与吴姓男子协议离婚,约定吴男每月要给赡养费2万元,另须支付50万元给周
女。但吴男从去年起拖欠21万元赡养费未给,50万元也无消无息。周女告上法院,吴男辩称
当时约定的50万元的支付条件,是待“日后男方发达”,也就是等他像王永庆一样有钱时再
支付。一审法官判吴男需给付周女拖欠的21万元赡养费,但因周女无法提出吴男“发达”实
据,50万先不必支付,全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周女与吴男于2002年协议离婚,约定吴男每月要支付2万元赡养费给周女,另
待发达时要给周女50万元。但吴男从2016年1月起每月仅支付1万元,今年2月更未支付半毛
钱。
周女认为,吴男离婚前跑去加拿大、澳洲、美西,大陆、韩国等地游玩,最近换中古车逍遥
,还去爬山、游山玩水,显见相当“发达”,因此提起给付赡养费官司,请求吴男给付2016
年1月至2017年7月间少支付及未支的赡养费共21万元,以及迟未支付的50万元。
吴男辩称,2万元是小孩的扶养费,两人的大女儿已大学毕业并出社会工作,他才改为支付1
万元。今年2月未支付的费用是他忘了。他虽有约定要另支付50万元给周女,但支付要件是
“日后男方发达”,会这样约定,是说等他像王永庆或有上千万存款,就会支付。
台南地院家事法庭法官认为,离婚协议当初是由双方合意订立,写明吴男应每月给付2万元
给周女作为子女教育费及赡养费,但未具体区分吴男应给付的子女扶养费及周女赡养费各自
是多少钱,也未注明于子女成年后可减少支付或不用支付,因此判吴男应给周女积欠的21万
元赡养费。
法官认为,吴男虽在离婚前去多国游玩,但这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前的事,与两造契约所
定“日后”发达要件不符。就算吴男最近换购中古车,亦难认他已经“发达”,因此不必支
付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