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谢哲胜:受雇人杀人并非执行职务的行为

楼主: xifaka (当之无愧)   2017-07-29 07:16:47
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032号民事判例,事实中指出 “上诉人之母何桂英与共同
被告黄燕龙已在原审与上诉人成立和解原均为被上诉人所属工人黄燕龙曾与何桂英
相奸年余嗣因何桂英坚拒再与往来黄燕龙竟先后于六十六年七月六日、七日张贴何
桂英之露体照片于被上诉人第三厂厂房墙壁上供全体员工观览、或传阅致使何桂英
深感羞愤而自杀被上诉人为黄燕龙之雇主就前开事实之加害与被害之发生均在值勤
时间与工作地点疏于选任怠于防范应与黄燕龙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害人以此作为请求
之理由”。况且前开判例要旨认为:“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所定雇用人之连带赔偿
责任以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为限始有其适用本件受雇人黄某
所犯与何女相奸及诽谤等罪责 (明确而言 :刑事罪责 )均由于其私生活不检所致显
与其执行职务无关即与该条所定成立要件不合上诉人据以诉请被上诉人与其负连带
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
所以谢依涵利用冲泡咖啡的机会于妈妈嘴咖啡店将安眠药与被害人二人服用后再带
陈进福与张翠萍出外杀害与前开判例之工人利用上班时间与工作地点在厂房墙壁上
张贴被害人裸照, 似异曲同工皆属于“受雇人滥用职务”或“利用职务上之机会”。
因张贴裸照在厂房墙壁被张贴裸照本非该厂房墙壁的使用目的同理冲泡咖啡的行为
目的是在于给予客人饮用客观依照一般人经验法则亦非可预见泡咖啡是作为杀人手段
之一部。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48年台上1051号 : “民法第二十八条所加于法人之连带赔偿责任
以该法人之董事或其职员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之损害者为限若法人之董事及职员因
个人之犯罪行为而害及他人之权利者即与该条规定之责任要件不符该他人殊无据以请
求连带赔偿之余地。”等语。承前依照前开说明本件亦明示在法人与董事或职员于其
“个人犯罪行为加害他人权利”者亦不能要求他人与行为人负担连带责任。 而民法
第28条与第188条同规定雇主与受雇人的连带责任“相类之事情应为相同之处理”
※ 引述《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之铭言:
: 安安您好
: 非洲外交官不上班
: 又跑来战法律啦?
: ※ 引述《xifaka (当之无愧)》之铭言:
: : 谢哲胜/受雇人杀人并非执行职务的行为──
: : 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诉字第六○○号民事判决评析
: : /月旦法学杂志267期/184/2017/8
: : 结论
: : 雇用人责任本质上是属于交易安全义务的一环,是为了促使雇用人确实注意并谨慎的选
: : 择、指导、监督其所指定的受雇人,且因受雇人的资力通常较为薄弱,所以由雇用人负
: : 连带赔偿责任,以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其本质属于“代负责任”,雇用人为其受雇人行为
: : 负责,并不是“自己责任”。因为并非自己责任,为了避免株连过广,雇用人责任的构
: : 成要件为:1.须有雇佣关系存在、2.须受雇人为侵权行为、3.须受雇人因执行职务所为
: : 的侵权行为。雇用人责任大致分为两大类型:(一)被授权的职务行为和(二)利用被授
: : 权职务行为的机会所为的授权外行为,即一般所称利用职务上机会的行为。雇用人对受雇
: : 人被授权的职务行为负责,符合法条文义,并无争议。
: : 关于雇用人对受雇人利用职务上机会的行为负责的范围,我国实务采取客观说与行为外观
: : 理论,学说则有雇用人意思说、受雇人意思说、客观说、内在关联说、客观关联说等学说
: : ,德国法上雇用人责任,国内学者已多有论述,本文特别介绍美国法。美国法上对于受雇
: : 人利用职务上机会的行为,限于与职务有密切关联性的行为,雇用人才负赔偿责任。从国
: : 内外各种见解介绍可知,除我国实务见解外,受雇人利用职务上机会的行为必须与职务有
: : 内在关联性、客观关联性或密切关联性,雇用人才应负责。受雇人行为与职务有密切关联
: : 性而使雇用人预期是经营企业的固有风险,雇用人才能适当评估企业经营的风险,适度限
: : 定雇用人对于受雇人利用职务上机会的行为负责的范围,此不仅符合人民的法律感情,也
: : 是普世的法理。
: : 杀人行为并非被授权的职务行为,是受雇人利用职务上机会的行为,不可能与咖啡店职务
: : 有内在关联性、客观关联性或本文所称的密切关联性。雇用人既不可能事先审查受雇人的
: : 人格、操守以避免受雇人故意杀人,即无未尽选任、管理、监督义务的问题,因而雇用人
: : 自应不负赔偿责任。
: : 本文对于本件判决提出五大评析意见:下药行为已因事后杀人行为而因果关系中断、放任
: : 咖啡店顾客闭目养神未必即有过失、未报备外出与杀人行为并无因果关系、下药是利用职
: : 务上机会的行为但与职务并无密切关联性、雇用人对无法预防并内化为经营成本的事由不
: : 应负雇用人责任,并严正批评本件最高法院与高等法院判决,以客观说与行为外观理论认
: : 定杀人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除了背离法条“执行职务”文义外,判决结果也背离人民
: : 的法律感情,严重伤害人民对司法的信任度。期许各级法院将来应参考国内学说与国外法
: : 律,如同本件地方法院判决,使受雇人未经授权的故意杀人行为,雇用人不负赔偿责任。
: : ===
: : 驻版法匠又要崩溃了 等一下森77说谢哲胜教授被退学是法盲 之后谢教授公布毕业证书
: : 法匠还会继续跳针转移话题唷^.<
: 我想您可能看不懂人家在争什么
: 才会以为谢老师的见解是正确的吧
: 首先,关于民法
: 第 188 条
: 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用人与行为人连带负损
: 害赔偿责任。
: 这所谓执行职务之认定
: 最高法院42台上1224判例是这样说的:“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所谓受雇人因
: 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不仅指受雇人因执行其所受命令,或委托之职务自
: 体,或执行该职务所必要之行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而言,即受雇人之行为
: ,在客观上足认为与其执行职务有关,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就令其为自己利
: 益所为亦应包括在内。”
: 其显然采取最广义的见解,只要与执行职务有关,且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不法侵害他人
: 权利,就足以构成一八八条的所受的受雇人连带责任。除非雇用人可以举证证明其已
: 经善良管理人之监督责任或粽进相当之监督责任仍不免情事之发生,否则是无法免责
: 的
: 而在妈妈嘴案件中,谢依涵是在上班时间,在客人的饮料内下安眠药,导致客人昏迷
: ,将意识不清的陈进福和张翠萍夫妇从咖啡店扶出,直到杀人,依照最高法院42台上
: 1224判例见解,这当然是执行职务上之行为,难道你认为不是?
: 谢老师采取的是最狭隘的见解,认为必须是要职务上之授权,没有授权就不算,如果
: 按照他的见解,如果员工未经老板授权,开公司的货车出去撞伤人,那也不就免赔了
: ?那一八八条的保护被害人的目的如何达成?
: 谢老师的见解是着重在杀人非职务上授权,但是他却忽略了谢依函在杀人预备行为中
: ,在咖啡里下安眠药的行为是在执行职务中(泡咖啡),就算谢依函后阶段的杀人行为
: 不构成职务上之行为,但前阶段的下安眠药行为还是在执行职务中,老板难道就不用
: 负责吗?
: 你根本就是不懂装懂,看到人家的结论就很高兴,完全没有注意到别人的推理过程,
: 凭你这种程度就想来电别人?我看只是自曝其短而已!
作者: kmtlikeslave (國民黨愛沐浴)   2016-07-28 17:35:00
#1P4j4F2m可以看这篇呛自已高院法官助理,结果引错法条
作者: formatted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7-07-29 07:17:00
Ok
作者: Neil0503 (托尼戴)   2017-07-29 07:19:00
我觉得有点失控,糖糖先记一下,先发给他们
作者: plus203ft (拿摸腻害)   2017-07-29 07:42:00
不会举例可以藏拙啊
作者: earnformoney (可以没钱不能没梗)   2017-07-29 09:30:00
你第一个判例是被害人自杀 跟陈被杀不同 第二个判例是法人 跟妈妈嘴是合伙企业不同 如何比附援引?
作者: askey (像钥匙)   2017-07-29 09:31:00
崩溃完了没
楼主: xifaka (当之无愧)   2017-07-29 09:45:00
第一个判例是侵害名誉权 第二个是受雇人犯罪行为 身为雇用人的法人还是要连带损害赔偿 希望这个法理法匠能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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