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哲胜/受雇人杀人并非执行职务的行为──
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诉字第六○○号民事判决评析
/月旦法学杂志267期/184/2017/8
结论
雇用人责任本质上是属于交易安全义务的一环,是为了促使雇用人确实注意并谨慎的选
择、指导、监督其所指定的受雇人,且因受雇人的资力通常较为薄弱,所以由雇用人负
连带赔偿责任,以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其本质属于“代负责任”,雇用人为其受雇人行为
负责,并不是“自己责任”。因为并非自己责任,为了避免株连过广,雇用人责任的构
成要件为:1.须有雇佣关系存在、2.须受雇人为侵权行为、3.须受雇人因执行职务所为
的侵权行为。雇用人责任大致分为两大类型:(一)被授权的职务行为和(二)利用被授
权职务行为的机会所为的授权外行为,即一般所称利用职务上机会的行为。雇用人对受雇
人被授权的职务行为负责,符合法条文义,并无争议。
关于雇用人对受雇人利用职务上机会的行为负责的范围,我国实务采取客观说与行为外观
理论,学说则有雇用人意思说、受雇人意思说、客观说、内在关联说、客观关联说等学说
,德国法上雇用人责任,国内学者已多有论述,本文特别介绍美国法。美国法上对于受雇
人利用职务上机会的行为,限于与职务有密切关联性的行为,雇用人才负赔偿责任。从国
内外各种见解介绍可知,除我国实务见解外,受雇人利用职务上机会的行为必须与职务有
内在关联性、客观关联性或密切关联性,雇用人才应负责。受雇人行为与职务有密切关联
性而使雇用人预期是经营企业的固有风险,雇用人才能适当评估企业经营的风险,适度限
定雇用人对于受雇人利用职务上机会的行为负责的范围,此不仅符合人民的法律感情,也
是普世的法理。
杀人行为并非被授权的职务行为,是受雇人利用职务上机会的行为,不可能与咖啡店职务
有内在关联性、客观关联性或本文所称的密切关联性。雇用人既不可能事先审查受雇人的
人格、操守以避免受雇人故意杀人,即无未尽选任、管理、监督义务的问题,因而雇用人
自应不负赔偿责任。
本文对于本件判决提出五大评析意见:下药行为已因事后杀人行为而因果关系中断、放任
咖啡店顾客闭目养神未必即有过失、未报备外出与杀人行为并无因果关系、下药是利用职
务上机会的行为但与职务并无密切关联性、雇用人对无法预防并内化为经营成本的事由不
应负雇用人责任,并严正批评本件最高法院与高等法院判决,以客观说与行为外观理论认
定杀人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除了背离法条“执行职务”文义外,判决结果也背离人民
的法律感情,严重伤害人民对司法的信任度。期许各级法院将来应参考国内学说与国外法
律,如同本件地方法院判决,使受雇人未经授权的故意杀人行为,雇用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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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版法匠又要崩溃了 等一下森77说谢哲胜教授被退学是法盲 之后谢教授公布毕业证书
法匠还会继续跳针转移话题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