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罹癌无法保外医治死亡求偿 法官:保外非

楼主: twin1949tw (台北Station)   2017-07-27 05:58:49
罹癌无法保外医治死亡求偿 法官:保外非受刑人权利
2017-07-25 12:26联合报 记者王宏舜╱即时报导
男子詹保男因食道癌接受放射化疗,但他2015年3月31日因违背安全驾驶罪入监服刑,后来病情恶化而死亡,詹的家人认为台北监狱和矫正署迟迟不让他保外医治,有明显过失,提国家赔偿诉讼。桃园地院一审时判北监与矫正署应连带给付詹妻63万2083元、两个儿子各新台币50万元,北监与矫正署不服上诉。高等法院认为保外医治“并非受刑人权利”,北监多次安排詹挂监内门诊、戒护外医门诊,已是尽力照顾,废弃原判决,北监、矫正署不用赔。
詹保男因案入监,但他先前就罹食道癌,并在荣总接受放射性化疗。家属指控,医师建议“应回台北荣总医院治疗”,儿子5月7日即向台北监狱申请保外就医,妻子也在5月14日向北监提保外医治申请,但北监以“詹员病情尚未符合保外医治要件”为由驳回。北监直到7月1日詹进食困难、身体衰弱、食道癌为由,将詹送桃园医院医治。台北监狱7月14日,向矫正署报请许可詹保男保外医治,矫正署准许詹保男保外医治1个月,结果詹一星期后撒手人寰。
家属认为台北监狱与矫正署延误病情,有明显过失,且他只是酒精重瘾的轻刑犯,并非罪无可赦的重刑要犯。
桃园地院认为台北监狱前年5月26日驳回詹的儿子、妻子保外医治申请,矫正署驳回时也没有说明不采医师建议的原因,无视医师明载保外就医的建议,公务员有因过失而未能即时发现詹有保外医治或移送病监、医院必要,詹未能及时获得医治进而,有因果关系,两单位要连带负国家赔偿责任。
但高等法院见解与地院迥异。高院指出,监狱行刑是国家对犯罪刑罚执行的主要方式之一,为国家对受刑人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权行使,作用是为使受刑人达到矫治处遇目的。如受刑人有就医需求时,仍应先由监狱内医疗,而后戒护就医,最终保外医治,以兼顾国家刑罚权实践及受刑人健康权。
高院强调,监狱行刑法的保外医治是基于保障受刑人生命权、医疗权,衡酌医疗需求、社会安全各项因素,并考量国家刑罚执行的公平与妥适,附条件暂时停止刑罚之执行,“并非受刑人权利”。
且北监为詹保男所安排的监内门诊及戒护外医门诊次数之多,法官认为已尽力照顾,无违反实践国家刑罚权时应兼顾受刑人生命权、健康权及医疗权之职责。家属要求国家赔偿,理由不足。
因本件家属败诉金额逾150 万元,仍得上诉第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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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家的孩子死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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