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中时:是立委先丢水球 立院应法办立委

楼主: mithralin (工口)   2017-07-25 17:55:12
※ 引述《superhan78 (superhan)》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725/974447.htm
: 东森
: 2.完整新闻标题:
: 中时:是立委先丢水球 立院应法办立委而非追杀学生
: 3.完整新闻内文:
: 《中时电子报》实习生韩福宇在立法院审前瞻预算时与国民党立委大丢水球,立法院宣布要将韩移送法办。对此,《中国时报》25日大动作以头版回击立院,下午更发声明反驳,“实习生怎么可能是共谍!”《中时》还说,丢水球完全是年轻人一时兴起的意外之举,且是立委先丢,立院应法办立委,不是追杀学生。
: 《中时电子报》3点声明:
: 1、实习生怎么可能是共谍。韩生就读北京中国传媒大学,曾参加以服务社会为目的的“志愿者协会”,之后退出,并无参加共青团。韩母也表示,全家只是普通平民老百姓,没想过会被抹黑、以莫须有的罪名追杀,不解这个政府为什么会这样。
: 2、此事和国家安全完全无关。证诸韩生家庭背景与事后认错道歉等事实,丢水球完全是年轻人一时兴起的意外之举。在国会殿堂,这种行为容或不当,但绝非如外界部份人士夸大形容的威胁国安,对于一件突发事件,被无限上纲到国安层级,《中时电子报》表示遗憾。
: 3、当天丢水球事件,是立委大人先发动,学生去立法院实习,就跟着丢;大人做了不好的示范,立院应法办丢水球的立委,不应该追杀学生。
: 死不道歉耶
先不提立法院内有自己的纪律委员会
来翻翻宪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
第 73 条
立法委员在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
第 74 条
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你是要怎么法办立委?凉拌还比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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