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父:台湾“宗教奇蹟” 政府立法“吃力不讨好”
2017-07-24 13:49联合报 记者冯靖惠╱即时报导
内政部正在草拟“宗教团体法”,打算规范宗教团体, 宗教法人化的限制外
,财务透明更是重点,除了所得财产不得分配盈余,受赠财务或募款,也要开
放查询;对此,天主教台湾地区主教团秘书长陈科神父为私宫庙发声,小型
私宫庙的传统和大型法律的要求“落差太大”,遵循起来会很吃力。
陈科是内政部“宗教团体法草案意见咨询会”的成员之一。陈科说,如果是好的、
不是骗人的宗教,就不应该怕政府的规范,“又不是在做不能见人的事,怕什么?”
陈科说,有些国家的宗教法是很宽的,均为原则性适当规范,欧美国家的宗教法,
就是简单的几栏文字,并没有很繁复,但也没有宽到完全不受国家管辖。因为美国
、欧洲大部分是基督信仰背景,不像台湾宗教这么多元化,台湾是一个“宗教奇蹟
”的地方,数量庞大,又能够和平相处,立法院立这个法真的是吃力不讨好。
他强调,修法不能只停留在“概念”,宗教法应该从现实出发,政府应该多跟宗教
团体沟通。陈科透露,今年4月份,内政部找了各宗教团体沟通,私宫庙团体都很
理性地提出很多关键问题,但因会议时间有限,官方致词以后,再也没有任何回应
,没有充分沟通,且类似的说明会也办得太少。
陈科说,宗教法对于天主或基督教团,目前没有什么不利的影响,因为大家已经在
守严格的财团法人法,也要有计画书、作帐、董事会会议纪录等等。
也有宗教师表示,未来宗教法通过后,比较不受影响的是大型寺院体系,对比下,
中小型寺庙会减少许多生存空间。中小型寺院已在少子化冲击中受到很大影响,中
小型寺院人数已经非常少,立法后,大者恒大,中小者只能自求多福,佛教中未来
的声音只能由丰富变成少数大僧团的声音。
“被宗教团体法管辖后,比较吃力的是小型私宫庙”,陈科说,有些南部的小庙宇,
一个庙就是一个独立教派,信众可能就是邻居,可能10、20个人,很难要求他们成立
董事会,要有会计,还要财政透明,“他们每个月香油钱或管理费,可能不到几千元
”。他说,排除人为的不老实,要求小型私宫庙,遵守这么多规定,实在太困难。
陈科说,不可否认过去确实有某些宗教团体以宗教为名,行敛财或炒地为实,另外
,宗教团体的创立者或管理人和信徒,也可能产生法律纠纷,政府必须有个依据管
理,才会要求宗教团体都要登记,也较好规范。
陈科指出,宗教团体法不管教义,管的是教会的地政、财物和管理等等,这个大
前提他是认同的。然而,宗教有很多派别、大小,当初各团体希望有个最低门槛
,“必须对宗教不会产生任何伤害。”
基督教台湾信义会主任陈志宏说,宗教团体法若定得不好,会有负面作用,政府应
多跟不同宗教团体沟通。宗教团体有很多不同性质,“要用一个法适用所有团体很
有挑战”。他认为,除了共同原则之外,应依据不同团体的特质弹性处理,“不同
宗教可能对同一个条文会有不同意见。”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6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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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会有一堆人只看标题以为陈科神父反对宗教团体法
顺带一提 天主教对于宗教团体法草案的修正
比较明显的影响应该是第四条
“(前略)...
宗教法人名称冠以宗教别之文字,依条约、协定或其他法令规
定,具有专属性者,该文字之使用,应经专属权利人之同意。
”
根据第四条的附录说明
‘
四、基于尊重天主教法典教会圣统制所规范“只有教会最高权力
能成立个别教会”,及考量我国与教廷邦谊,对于类天主教
之国际性宗教,爰于第四项明定依条约、协定或其他法令规
定,宗教别之文字具有专属性者,应经专属权利人之同意。
’
简单来说 在天主教这类具有最高管理中心的宗教而言要成立新的教区/堂区/有管辖区
之分部需要其上级同意
以台湾天主教而言 台湾分成七个教区
也都分别有成立自己的法人受相关法条管理
比如台北就设有财团法人天主教会台北教区
若是要成立新的教区就要主教团会议与教廷协调后才能设立
并依照惯例去向内政部申请成立法人
那如果有外人要成立新的冠有天主教称呼的法人就会影响上面的情况
所以对于这些其名称有专利性的宗教团体 法条才限定要有其团体本身的专属权利人同意
才能成立新的冠有其名的法人
对于其他跨地区的宗教团体而言这也重要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