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lay02041234: 可是吴彦颖是pt啊 中医主要科目被当也不会休学啊 07/25 01:27
他被退学二次
裁判字号: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裁字第 47 号行政裁定
裁判日期: 101.01.12
裁判案由: 退学
裁判全文:
101年度裁字第47号
上 诉 人 吴彦颖
诉讼代理人 温令行 律师
被 上诉 人 长庚大学
代 表 人 包家驹
诉讼代理人 陈维钧 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退学事件,上诉人对于中华民国100年10月27日台
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诉字第1085号判决,提起上诉,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诉驳回。
上诉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
理 由
........
二、本件上诉人对于高等行政法院判决上诉,主张:上诉人该等
重修科目全部集中于一学期之情形,自应类推适用被上诉人
学则第29条第4款之规定,而不适用“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
之规定”,原判决未虑及法规目的及类推适用之可能,自有
不适用法规及适用不当之违误;“长庚大学中医系大学部必
选修科目表”之备注第3堆规定,为确保教学品质,该系不
采计校外暑修成绩,却采计校外非暑修之成绩,其所为之差
别待遇,难谓有正当理由,且目的与手段间不符合比例原则
,原判决漏未述及,显有不适用行政程序法第6、7条规定之
违法;原判决就上诉人于原审所提被上诉人根本不让其申请
校际选课之主张暨所供证据漏未斟酌,且于判决理由中疏未
论究,有判决不备理由之违法;两造均未就解剖学课程内容
是否相同、课程名称是否相同为争执,原判决迳以两造未主
张之事项自行认定,自有诉外裁判之违法云云。上诉意旨虽
以该判决违背法令为由,惟核其上诉理由,系就原审取舍证
据、认定事实之职权行使,指摘其为不当,并就原审已论断
者,泛言未论断,或就原审所为论断,泛言其论断矛盾,而
非具体说明其有何不适用法规或适用法规不当之情形,并揭
示该法规之条项或其内容,及合于行政诉讼法第243条第2项
所列各款之事实,难认对该判决之如何违背法令已有具体之
指摘。依首开规定及说明,应认其上诉为不合法。
......
裁判日期: 104.12.31
裁判案由: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裁判全文: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小额民事判决 104年度士小字第1263号
原 告 吴彦颖
被 告 林亚璇
诉讼代理人 林钰雄律师
刘哲睿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事件,本院于民国104 年12
月3 日言词辩论终结,并判决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诉驳回。
诉讼费用新台币壹仟元由原告负担。
4.至原告主张被告指称其遭退学为不实云云,然原告就读长庚
大学期间,曾两度退学,其中98学年系因学业成绩三分之二
不及格,而于99年2 月间遭该校勒令退学,有长庚大学103
年1 月4 日长庚大字第0000000000号函在卷可稽(见103 年
度侦字第681 号卷第44页),更难认被告指称原告遭退学一
事有何不实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