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宗教团体法违反宪法可能有点莫名其妙。
台湾所经历的宗教发展与西方的政教关系并不相同。
台湾的政教关系,民众一直认为宗教属于世俗事务,为一种习惯与行为层次的自由。
与西方理解宗教作为个人价值与世界观的体现有很大的差异。
同时宗教自由作为一种自由权利,并无受到特别对待。
也就是说在宪法层次,其实宗教自由对政府并不需要特别对待。
亦即释字490号所谓:
“宗教行为之自由与宗教结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内,
仍应受国家相关法律 之约束,非可以宗教信仰为由而否定国家及法律之存在。”
所以政府基于管理、监督或防弊的角度,
要求宗教团体进行公开征信,财务透明,加强内控,都是一种责信的表现
而这样责信是可以促进公共利益的。
而且基于免税或减税税务的优惠,即是认定宗教团体的宗教活动具有公益与教化功能。
基于促进公益的角度给予免税,意见这么多,不然宗教团体就不要免税。
哪有免税又不给人管的,得了便宜又卖乖。
宗教团体,做人不要太贪心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