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团串联 反干预宗教自由
中时电子报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724000264-260118
2017年07月24日 04:10 郭建伸/台北报导
“心灵层次岂适用世间法?”“灭香事件”暂歇,但宗教团体仍质疑内政部草拟《宗教团
体法》,有干预宗教自由之嫌。内政部民政司副司长郑英弘昨受访时说,虽然《宗教团体
法》提供成为法人的条件,但各宗教团体仍自订章程及运作规范,不影响宗教自由。
昨天有98座宫庙上凯道“反灭香”,台湾佛教总会等团体发起网络连署反对《宗团法》,
指出草案以“管理”、“防弊”为目的,就是违宪;台湾宗教联合会并成立“拒绝违反宪
法的宗教立法”脸书,并已向公共政策网络参与平台“提点子”,送出反对提案,征求连
署。
《宗团法》草案明订,宗教团体依法可登记为“宗教法人”,可依其教制自订章程,建物
基地可免征房屋税、地价税等,外界捐赠的财产则登记在法人名下;相关税赋比照现有税
法标准,若无销售货物、劳务收入或附属作业组织,得免办所得税申报。
宗教法人年度收支总额达一定程度金额,财务报告应经会计师查核,并于年度结束后6个
月内检具财报给主管机关。草案也禁止分配盈余,且若接受捐献财物,应将相关资讯公开
。
此外,若有私人捐赠土地供宗教、教育、文化、医疗、公益慈善事业使用,宗教法人可先
向税捐机关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但若土地移转、未依原规定用途,则必须增课、追征
土增税。
《宗团法》第17条规定,当住持或主委怠忽职守,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
,可由法院派任临时住持或主委,此规定亦令宗教团体无法接受,认为会造成教派、传承
、教规的混淆,甚至埋下政党介入或内外部斗争的祸端。
郑英弘表示,现行有关宗教的法令,仅有民国18年订定的《监督寺庙条例》,不仅只规范
佛、道教,其中更有条文被大法官宣布违宪,颇不合时宜;虽然现行已有宗教团体成立“
财团法人”,但财团法人的制度无法适用在有隶属关系的宗教组织,所以内政部才拟以特
设的“宗教法人”作为方向。
即使未来《宗团法》施行,郑英弘说,也不会强迫所有团体都要成为法人,现行是财团法
人的宗教团体可维持现状,若无意成为法人的宫庙,则改领寺院、宫庙证继续运作,并不
受影响。
内政部所拟的《宗团法》草案,已举办过座谈会,但尚未送至行政院审议。郑英弘说,内
政部日后会更周延广纳意见。
(中国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