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卦点说明:(正体中文 20 个字)
台湾佛教会建立的反宗教团体法的脸书社团
趁宗教嘉年华时
以评析为名发表对于宗教团体法的反对文
他们以十七条为例
宣称宗教团体法草案中赋予了法官选立临时住持以及执事会等宗教管理高层的权力
拜托喔
宗教团体法草案第十七条怎样说的?
“
宗教法人负责人、管理组织成员不能或怠于行使职权,或对于法
人之事务有利害关系,致法人有受损害之虞时,法院因主管机关
、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得选任临时负责人、管理组织成
员,代行其职权。但不得为不利于法人之行为。法院为前项裁定
前,得征询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意见。
法院选任第一项临时负责人、管理组织成员时,应通知主管机关。
”
这里说的明明是宗教法人负责人以及管理组织
而非宗教组织的最高管理者
什么是宗教法人负责人
根据草案第十条的说明第一项
“
一、第一项明定宗教法人之管理组织为法定组织,其名称及职
权,均依其章程所定;不论管理组织是否为最高权力机构
,有关法人之世俗性事务,仍须经管理组织决定或负责执
行;管理组织成员中一人为负责人,对外代表法人,综理
法人事务。
”
换句话说所谓的法人负责人与管理组织的责任在于处理法人的世俗事务
而 非 宗 教 事 务
而且这个管理组织在宗教团体中的实际地位以及选任方式都是由宗教组织申请登记时
缴交的章程来规定的
也就是说完全是由宗教组织自己决定选任方式以及组成方式
再来
这个法人管理组织根本不用是宗教团体的最高指导机构
住持也好 执事团也好 阿克亚亲卫队也罢
都不等同于法人管理组织
就算是该宗教自己立的章程规定由住持兼任法人负责人啦
这也只是由一个人兼任两个不同的职位
法院在十七条所列之特殊情况下任命的也只有暂时法人负责人的职务
根 本 不 会 兼 到 住 持 的 任 命
在暂时负责人任务终结后 就回到章程的做法了
一般来说会导致负责人失格无非是盗用公款 或是因为犯罪而失去担任负责人的消极条件
(见十五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宗教法人负责人,其已充任者,当然解任:...”
就算章程说让住持兼任啦
盗用公款还是有重大犯罪行为者还会继续当住持吗?
这种情况下顶多是宗教事务停摆 或由宗教团体自己的章程推举的住持代理者负责教务
然后法人的负责人暂时由法院任命的暂代者负责
等到新住持选出 十七条所列之情况消灭 法人负责人职权就回归给住持兼职
根本没有法院任命住持的情况啦
住持 法人负责人是两种不同的职位
懂?
然后所谓的‘“怠于行使职权”,是个抽象含糊的规定...您去闭关、禅修或出国参访...’
云云
根本是打稻草人
十七条的说明文是这样定义的
“
一、宗教法人因其负责人、管理组织成员死亡、辞职或当然解任,致管理
组织会议无法召开行使职权,或负责人、管理组织成员因遭法院假处
分不能行使职权,或负责人、管理组织成员消极地不行使职权,使宗
教法人业务停顿,致法人有受损害之虞,参酌非讼事件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爰于第一项至第二项明定选定临时负责人、管理组织成员之情
形。
”
出国几天 闭关几天是所谓的消极行使职权以至于宗教法人业务停顿?
那你当初章程就不要选任经常需要离开岗位的人当法人负责人就好了啊
要不然有个东西叫做职务代理人 有没有听过啊?
阅读能力哪里去了?
FB连结:
https://www.facebook.com/relig.freedom/posts/319453548481266
FB内容:
【新推出的宗教团体法草案有任由行政与司法权过度干预宗教之虞!】-系列评析
宗教团体法草案第17条其中有规定,当宗教法人负责人、管理组织成员怠于行使职权时
,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最后由法院帮您派任临时负责人(例如住持
或主任委员)、管理组织成员(例如执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代行其职权。但这“怠于
行使职权”,是个抽象含糊的规定,那一天您去闭关、禅修或出国参访,回来可能就因
利害关系人(信众或执事会或管理委员会成员之一人)之声请而被撤职。而所选派的临
时住持或主任委员,可能混淆教派、传承、教规、仪轨,甚或造成政党介入或内外部斗
争的祸端。
从大法官王和雄在释字573号协同意见书里可知:立法者不能动辄以“维持社会秩序”
或“增进公共利益”等抽象概念而对宗教信仰自由予以限制或规范,且有关宗教教义之
解释与宗教团体内部组织之事项,因属宗教团体自主决定之范围,非法院依法所得受理
之对象,司法权对此应受到限制。
因此,内政部草拟的宗团法草案,除了公然违反宪法保障宗教自主外,又一再澄清强调
,立法是在协助寺院宫庙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问题,您相信与安心吗?
台湾宗教联合会(筹备处)
Taiwan United Religions Organization Organiz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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