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irl55665566 (女孩56)》之铭言:
: 之前有一次同志游行争取过儿少性无罪,废除刑法227
: 该标语引起社会上的讨论
: http://i.imgur.com/XWjJXmm.jpg
: 当初有一些乡民讲的很直接
: 说甲甲是为了制造小甲甲出来 (诱骗男童合意性交.小朋友被肛后就以为自己也是甲)
: 挺同人士当时是说让小孩子早点接触性和认识身体没什么不对
: 而这几天
: 伟大主唱自杀的新闻
: 其被坏甲性侵,而那个坏甲据报导所说也是被性侵出来的
: 所以说甲甲是不是能够后天培养出来?
: 当初想争取儿少性无罪废除227的甲甲在想什么
: 有没有八卦
来喔 这个东西直接喂狗就有答案了
作者:官晓薇(国立台北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前言删掉...
首先必须澄清的是,对于所有违反当事人意愿的性侵行为,不论年龄,都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强制性交罪”的处罚对象。为了保护儿少,也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设有对未满十四岁者之犯罪行为,加重其处罚之规定。但立法者为了特别保障儿少,避免因为儿少在自主能力上有欠缺,才另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针对与未满十六岁者为性交者,不论当事人之意愿,皆加以处罚。
不过,由于其条文规定“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对于十四岁以尚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一律构成犯罪,并不区别该性交是否出于自主意愿,这样的条文,将可能使得进入青春期的少年,于朦懂阶段出于双方自愿的性交,都被视为性犯罪。因此,两小无猜被抓包的一方家长坚持提告,那么其中一人就可能成为被判罪的性犯罪者,虽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一针对犯此罪的未满十八岁之人,法官得减刑或免刑,但那毕竟都是法官的量刑权限,一个两厢情愿的性行为,可能就有人背上前科,这样的规定是否妥当,的确值得思考。
必须再次强调的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存废争议之重点,是在于国家对于已有一定判断能力的青少年之自主意志是否必须尊重,而绝对不是国家要放弃对于儿少之保护。因此,上述网页所宣称的危害其实并不存在,因为对儿少保护的真正武器是刑法第二百二十ㄧ以及第二百二十二条,而该条文的正当性,并未受到任何质疑或是挑战。
学者和妇团间的共识是,对于青少年的性,我们应该在尊重其自主性的前提之下以教育和辅导的方式协助,也同时兼顾对其的保护,而不是将其当作犯罪来处理,但是针对是否直接就本条要除罪化、还是要将两小无猜除罪即可?其与强制性交罪的区别如何拿捏?或是究竟认为几岁的青少年应该已经有性行为的同意能力?等这些问题,仍在研讨阶段,但是,就算真的废除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本身,也不能等于对于儿少性侵就完全没有现行的规范可用,也不等于对于儿少的性保障就全然地撒手,鱼目混珠的宣传,可以休矣。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107/727553/
不晓得 装睡叫不醒的人 有看到答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