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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禁用词:可用“九二共识”不能加“一中各表”
中共官媒新华社近日发布“新华社新闻信息报导中的禁用词和慎用词(2016年7月修订)
”,在2015年11月发布的“在新闻报导中的禁用词(第一批)”的45条禁用词语基础上,
新增57条内容。当中对台湾事务的报导词语有严格规定,“台语”、“中华民国”跟“福
尔摩莎”不准使用,只能说“闽南语”跟“台湾地区”;还明令“‘九二共识’不可使用
台湾方面‘九二共识、一中各表’的说法”。
在新规定中还列出38个“装逼、草泥马、特么的、玛拉戈壁、爆菊、齐B短裙、蛋疼、绿
茶婊、屌爆了、已撸、妈蛋、我靠、碧池、你妹”等38个不文明用语;在表述民族宗教类
词语时,不得将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澳”等;“台湾”与“祖国
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强调“不得弄混
”。
在港澳台和领土主权类有58条,即从第32条到第89条的规定。规定指出,对1949年10月1
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应称之为“台湾当局”或“台湾方面”,不使用“中华民国”,
也一律不使用“中华民国”纪年及旗、徽、歌。
规定指出,不使用“台湾政府” 一词。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
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名称,对台湾方面“一府”(“总统府”)、“五院”(“行
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下属机构。陆委会现可以直接
使用,一般称其为“台湾方面陆委会”或“台湾陆委会”。
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中官员的职务
名称,可称其为“台湾知名人士”“台湾政界人士”或“XX先生(女士)”。台湾省、市
级及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等“行政院直辖市”)的政府机构名称及官员职务,如省
长、市长、县长、议长、议员、乡镇长、局长、处长等,可以直接称呼。
新规定指出,“台湾团结联盟”时,不得简称为“台联”,可简称“台联党”。“时代力
量”因主张“台独”,需加引号处理。“福摩萨”“福尔摩莎”因具有殖民色彩,不得使
用,如确需使用时,须加引号。
新规定指出,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自称为“大陆法律”。对台湾所谓“宪法”,应
改为“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修宪”“宪改”“新宪”等一律加引号。对台湾地区施
行的“法律”改称为“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如果必须引用台湾当局颁布的“法律”时,
应加引号并冠之“所谓”两字。
规定指出,两岸关系事务是中国内部事务,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及有关报导中,一律不使
用国际法上专门用语。如“护照”“文书认证、验证”“司法协助”“引渡”“偷渡”等
,可采用“旅行证件”“两岸公证书使用”“文书查证”“司法合作” “司法互助”“
遣返”“私渡”等用语。涉及台湾海峡海域时不得使用“海峡中线”一词,确需引用时应
加引号。
国际场合涉及我国时应称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自称“大陆”;涉及台湾时应称“
中国台湾”,且不能把台湾和其他国家并列,确需并列时应标注“国家和地区”。对于主
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国际组织,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
称其为“中国台北”“中国台湾”。若特殊情况下使用“中华台北”,需事先请示外交部
和国台办。
规定指出,台湾地区在WTO中的名称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
中国台北单独关税区”)。2008年以来经我安排允许台湾参与的国际组织,如世界卫生大
会、国际民航组织公约大会,可根据双方约定称台湾代表团为“中华台北”。
规定指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但考虑到台湾同胞的心理感受,现在一般不称“台湾省
”,多用“台湾地区”或“台湾”。具有“台独”性质的政治术语应加引号,如“台独”
“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住民自决”“台湾主权独立”“去中国化”“法理
台独”“太阳花学运”等。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简称为“海协会”,不加“大陆”;“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可简
称为“海基会”或“台湾海基会”。海协会领导人称“会长”,海基会领导人称“董事长
”。两个机构可合并简称为“两会”或“两岸两会”。不称两会为“白手套”。
国台办与台湾陆委会联系沟通机制,是双方两岸事务主管部门的对话平台,不得称为“官
方接触”。这一机制,也不扩及两岸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九二共识”,不使用台湾方
面“九二共识、一中各表”的说法。一个中国原则、一个中国政策、一个中国框架不加引
号,“一国两制”加引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