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史馆又一解密文件:
民国六十八年总统{#蒋经国#}接见中美经济协会主席{#甘乃迪#}讨论目前对中美两国日后
关系一事华府各机构之实际态度与气氛与有关国家的名称问题能用中华民国最好至低限度
台湾政府也是必要的及中华民国政府与人民的财产在美国是否有法律保障等谈话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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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与美国断交后,卡特就以"台湾人民"来称呼台湾,
让小蒋森77,认为GRC好歹也是一个政权,怎么可以因为一中政策而忽视其存在。
这时也正好要弄个TRA,
于是来访的议员就问他是否可以接受用台湾当局或台湾政府甚至台湾来取代GRC/ROC。
结果小蒋接受了
摘录:
(5、6、7页)
议员:
另外有一点想请问的是,有关国家的名称问题,
由于它的使用对卡特的签署与否决一项法案有决定性的关系,
所以希望能有原则性的指示。
在卡特所提出的法案中,提到中华民国时,他全用"台湾人民"来代替。
这等于不承认贵国是个事实的政府,具有法律效力的实体。
当我们希望能以中华民国来取代"台湾人民",
但国务院官员称,由于卡特已承认匪为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时,
法案中的名词如此修正,则卡特很可能否决该案。
变通的办法是可否将"台湾人民",分别由"台湾政府"、"台湾当局"以及"台湾"
三词轮流取代,而将"台湾政府"一词,置于关键性的词句中。
如此一来,一则可强调出政府主体之实,再则卡特虽然不喜欢这称呼,
但将不致于否决该项被修正过的法案
总统:就中华民国而言,卡特的提案对我们是毫无保障,
尤其是没有军事保障及我国在法律上的地位。
美国行政当局,似乎将中华民国置于自生自灭之境,而听其自然。
以往我们误以为卡特会用"台湾政府"、"台湾当局"等词,
岂料他竟然用毫无法律效力的"台湾人民"取代。
以中华民国立场而言,当然是能用正式国号为最理想。
为了实际情况的需要,最低限度,"台湾政府"、"台湾当局"是唯一能暂代的名称。
美国虽然视我国为"台湾政府",但我们将永远自视国号是"中华民国",
"台湾政府"一词,在卡特的法案里能予我法律实效及顺利通过立法程序。
我们希望在这一修改上能坚持"台湾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