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ispptt (dispptt)》之铭言: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wR5zux7KV8
: 很可惜............这件最重就是无期徒刑而已 相信我
: 因为他一下车就在打119电话了 36秒处
: 符合准中止犯的要件
不是我要讲,真的要出来说的话,也要多念一点书。
这件根本就不可能成立中止犯、义愤杀人罪。
这件根本就不可能成立中止犯、义愤杀人罪。
这件根本就不可能成立中止犯、义愤杀人罪。
很重要,所以说三次。
先说说中止犯,中止犯有一个要件叫“须具备未遂犯之要件”,
什么叫未遂犯,那就是“犯罪结果未发生”,这件犯罪结果有没
有发生?人都死了,还能认定没发生的话,也是很神奇。
中止犯还有一种叫做“准中止犯”,也就是dispptt 大在讲的积
极性什么的,但是准中止犯的要件还是要有“犯罪结果未发生”
,只这件结果发生了没?我想也不用我再重复了。
至于义愤杀人罪,须“当场激于义愤”:
一、所谓当场:指被害人实施不义行为当时之场所,必须与行为
人之杀人行为间,有时间、空间上的紧密关联,且不以被害
人尚未离去现场为限。
本件律师和妻子已经开完庭,要离开法院了,很难解释为符
合“当场”这个要件,就算你要解释为符合,也不会符合下
一个要件。
二、激于义愤:行为人突然目睹他人实施不义行为,基于道义上
之理由而产生愤怒之心理状态,即不仅以被害人先有不义行
为为已足,且须该行为在客观上有无可容忍,足以引起公愤
者,始足当之。
这个律师在法庭上有做什么足以引起公愤的不义行为吗?很
明显的一定不可能有的吧,既然没有不义行为在先,就不可
能构成义愤杀人罪的。
当然,我也知道有些人会说,诉讼当事人都会罗织一些罪名
到对方身上,这种当然会惹对方生气,要是我碰到,我也会
很生气,不过,这种诉讼上的攻防行为要是也能被认为是不
义行为的话,那在法庭上杀律师、对造,不就都能解释为义
愤杀人?这样很危险吧。
而且,实务上认定的足以引起客观公愤的行为很严格,例如
例如擅卖众地吞价不分(28年上字第2564号判例)、受被害
人之殴辱欺凌(73年台上字第6037号判例),都不被认为是
足以引起公愤的不义行为;再者,若过宽认定“不义行为”
的话,很容易架空刑法第271 条杀人罪的规定。
要酸法院很容易,但不要拿一些根本连实务上都不是这样认定的
说法来误导一般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