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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kuang (阿光)
2017-07-17 08:36:581.媒体来源:
自由时报2017年7月17日
2.完整新闻标题:
违规广告遮警语 超速罚单判无效
3.完整新闻内文:
〔记者蔡彰盛/新竹报导〕
警察杯杯好崩溃!警方好不容易抓到民众超速,竟因违规广告而破功!
新竹县徐姓男子去年10月收到超速罚单,但他不记得当时有看到警告测速的告示牌,于是
他重返现场,发现原来告示牌被违规广告遮住,因此提起行政诉讼,新竹地院法官也认为
,警方没有办法确认当时告示牌是否遭违规广告遮蔽,因此取缔过程即不适法,判决撤销
罚单!
徐男去年10月10日下午1点多开车时,被新竹县警局交通队在芎林乡富林路以移动式雷达
测速仪拍到超速,徐男收到红单后重回违规地点,发现附近“警告测速照相”告示牌,竟
遭房屋销售广告遮蔽3分之2,难怪他没看到,愤而提起行政诉讼。
警方认为,徐男虽提出3次周末假日(10月29日、11月6日、11月12日)到违规现场所拍摄
,指称告示牌遭房屋销售牌遮蔽3分之2有余照片,但都在违规时间后,不能算数。
法官则认为,由3张照片可显示,假日时该警告标志确有可能部分遭房屋广告招牌遮蔽。
法官调查发现,警方原称:“于执勤时均依规先行查看,速限告示牌有无遭广告招牌遮蔽
,然后执行测照,因此当日未拍照存盘。”但在监理所向警方要资料时,警方又说:“经
制单员警表示,在执行测速照相勤务前,均依规先将明显告示牌照相存盘。”执勤员警开
始执行取缔测照勤务前,是否有先行警告标志有无遭遮蔽,竟然先后说法不一!
执勤前有无拍照 警说不清
法官认为,就本案情况,县警局要求所属员警在设置测速仪前,应确实蒐集证据,以证明
该测速仪前方确有符合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明显标示,但本案负责举发员警既未在举
发前蒐集相关证据,致县警局无法证明测速仪前确有明显标示,自应为有利原告之认定。
法官认为,本案的移动式测速仪器前方258公尺处虽设有警告标志,但因遭房屋广告遮蔽
,该警告标志就等于没设,警员取缔民众超速即不适法,判决撤销罚单。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19395
5.备注: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条之2规定:“要证明汽车驾驶人超速行为,于一般道路应于10
0至300公尺间,明显标示之;其定点当场拦截制单举发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