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新北市政府袒护无能主管遗害社会

楼主: sophistai (红杏枝头春意闹)   2017-07-16 19:49:49
※ 引述《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之铭言:
: 五六、双重国籍人应以国人身分办理结婚登记,并得依当事人申请于户籍登记并予载明兼
: 具外国国籍。如当事人表明其仅具外国籍并坚持依其外籍身分办理结婚登记,户政所得依
: 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节规定职权调查,如确难查证,得以外国人身分登记。(101.2.14台
: 内户字第10100845658号)
: 这个可以参考看看,如果确难查证,可以外国人身分登记。
: 另外,"使公务员登载不实"还要"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
: 原PO提及该申请人"可能借此重婚"....
: 那也要他真的重婚才有犯罪...
: 但是不能在他申请登记的时候就推定他会犯重婚罪...
那个函释就是板桥户政所建议内政部以后遇到有疑似双重国籍的
先写张切结书切结他不是台湾人 避免造成户籍资料疏漏
然后内政部就回了这分解释函
请注意
他上面就写明白 如果查证不到 才能以外国人身分登记
查不到你要怎么以本国人身分登记
是要登记在谁的户籍资料里面?
但是查证的到就不可以以外国人身分登记
你自己想想看
他为什么要以外国人身分登记
就是不希望台湾有其他人发现他已婚咩
另外
最高法院49年台非字第18号判例
刑法上伪造文书罪之成立,以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为特别要件,所谓足
生损害,固不以实已发生损害为必要,然亦必须有足以生损害之虞者,始
足当之
使公务员登记不实不一定要发生重婚才算 只要有可能发生这种危险性就足够了
再说
跟户政事务所谎报自己的身分证遗失重新补发 是会对谁发生损害啦
但是这种案例法院可是判决有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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