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大巨蛋仲裁二连败柯P怨郝龙斌让他哑巴

楼主: ludan7972 (滷蛋)   2017-07-16 15:58:54
※ 引述《jenlei (大帅哥)》之铭言:
: 苹果
: 大巨蛋仲裁二连败 柯P怨郝龙斌让他哑巴吃黄莲
: *好过分都是马英九郝龙斌蔡英文让阿伯没有办法好好做事,阿伯绝对不会有错
: 内文
: 台北大巨蛋工期展延仲裁结果昨天出炉,远雄公司以北市府要求增加绿建筑等为由,获得
: 工期展延922天,让市府在仲裁案中吃下二连败。柯今天受访表示,那些展延事由都是郝
: 龙斌时期所提出的,没有一项是柯市府时代所做的变更,他在承担郝龙斌的责任,让他觉
: 得自己真是哑巴吃黄莲。
: 柯文哲下午出席台北城外文化艺术季后受访被问及大巨蛋仲裁二连败一事,柯愤愤不平的
: 说这个议题他一定要抱怨,过去在郝龙斌市长时代,要审查什么项目就一次搞定,但以前
: 的做法就是且战且走,先通过建照后续就一直做变更,接着郝市府又在环评都审中追加了
: 很多条件。柯强调,由于追加这些条件,厂商就被迫要做因应要做变化,如果没问题的就
: 没问题,有问题就拿出来申请工期展延,这次展延的事由全部都是当时留下的项目,因此
: 他是在承担郝市府时期的责任,根本是哑巴吃黄莲。话锋一转,柯指出很多建设应该事先
: 讲好然后一次做完,只是以前都不这样,都用且战且走的方式随随便便,他认为大巨蛋是
: 国家转型期的悲剧,以前没有习惯讲清楚然后一次性施工,都是一边盖一边修,他反问大
: 家,这次展延项目是我柯市府时代变更的吗?不是阿。
: 现场记者最后追问柯,是不是故意输掉仲裁把郝市府的问题凸显出来,柯说“故意输的?
: 我还故意自杀哩”。(陈思豪/台北报导)
: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715/1161761/
抱歉文长 虽然没实际接触过仲裁
但有听过一些实际案例跟仲裁相关的课程
但因为对大多数人可能比较陌生 希望写一篇比较易懂的文
如果有错还请高手指正。
这篇不是解释柯p这件事 而是要解释为什么仲裁常常不利于机关(台北市政府就是机关)
机关(甲方)vs厂商(乙方)若有发生履约争议,
处理程序是这样的:和解->协处->调处->协调->调解->(仲裁)->法院
比较小的争议当然是前面程序就已经处理掉了
越大的金额越容易把程序走满
调解不成就可以进到法院打官司
这里说的仲裁是因为工程案通常金额数目都要比其他采购要大得多
一个案子常常是几百万、千万等级以上
而对于厂商而言不可能真的卡这么大一笔钱在这里等法院程序
常常是走个几年以上,等法院定谳以后厂商早已周转不过来倒闭了
所以对于工程案才弄出个仲裁制度比较快可以审理让厂商不致于等太久而倒闭
只要调解过后, 厂商就可以提仲裁,优先走仲裁程序
对于厂商而言,争议解决当然是越快越好
冒着都是资金周转的风险
但仲裁制度并非完美,因为求快,所以文件审理并不如法院这么严谨
因为没实际接触过没例子可以举例 这点先跟各位说声抱歉
或等看有没有实务经验的前辈或高手愿意分享实例了
法条部分 有关仲裁法
仲裁法 第9条
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人及其选定方法者,应由双方当事人各选一仲裁人
,再由双方选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为主任仲裁人,并由仲裁庭以书
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人于选定后三十日内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当事人得声请法院为之选
定。
仲裁协议约定由单一之仲裁人仲裁,而当事人之一方于收受他方选定仲裁
人之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未能达成协议时,当事人一方得声请法院为之选
定。
前二项情形,于当事人约定仲裁事件由仲裁机构办理者,由该仲裁机构选
定仲裁人。
当事人之一方有二人以上,而对仲裁人之选定未达成协议者,依多数决定
之;人数相等时,以抽签定之。
仲裁庭是三人位仲裁人组成,甲乙双方先推选一位仲裁人,这选出来的
两位再共同推出第三位 当主任仲裁人
然而,通常是机关甲方vs厂商乙方
第15条 仲裁人应独立、公正处理仲裁事件,并保守秘密。(以后略)
甲方机关推一位,不一定会真的很偏向机关,有的是比较中立
乙方厂商推一位,通常能被厂商选出的仲裁人,是会完全偏向厂商说话的
光这两位仲裁人立场,机关基本上就已经先输掉一半了。
再来甲方如果想使出拖定诀,故意不提第三人也不行,
甲乙一方选定后,就可要求对方14日内要选定仲裁,不然就可以申请请法院
帮对方选。法院作为第三方帮当事人选,当然是选越中立的仲裁人越好,
这样的决定越没争议,因为第15条就规定要能独立、公正处理。
通常仲裁是厂商提的,厂商怎么可能放弃掉这种权利,多半早就选好了
跟上面一段一样,光甲方的仲裁人立场,机关又输掉一半了。
你说那既然每次仲裁机关都吃亏,那干脆就走完全走法院程序就好了阿
但采购法这样规定的,厂商不会让你机关乖乖走到法院程序的
政府采购法第 85 条之 1 规定:
“机关与厂商因履约争议未能达成协议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一、向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向仲裁机构提付仲裁。(第 1 项)前项调解属厂商申请者,机关不得拒绝;
工程采购经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提出调解建议或调解方案,因机关不同意
致调解不成立者,厂商提付仲裁,机关不得拒绝。(第 2 项)…”
所谓“机关不得拒绝”,系指不得拒绝以仲裁程序为解决争议之方式。
至于应如何进行、如何选定仲裁人、仲裁地点,均仍应依仲裁法相关规定为之,
并非指机关对于厂商之主张均不得拒绝。
条文是说
如果是工程案件,调解后提出的方案,如果机关不同意,造成调解失败,
厂商就可以提仲裁,并且厂商提仲裁,机关是完全不能拒绝的,
等于机关被强迫中奖一定得走仲裁程序。
所以只要进入争议处理程序,就非常容易被引导走到仲裁程序
那机关多半是吃亏的
并且仲裁成立是有法律效力的
即便是仲裁完机关要再走法院程序,已经有仲裁判例,要再翻案也会困难许多
附上工程会解释的仲裁 还有Q&A 也有解释为什么机关不喜欢走仲裁
履约争议处理精进措施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
https://www.pcc.gov.tw/epaper/10211/download/news_9_1.pdf
看完以上再回顾这篇新闻
苹果即时 2016年09月06日11:51
大巨蛋仲裁人立场偏远雄 北市:不排除申请更换人选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906/943189/
只能说北市府被强迫走到仲裁程序
会输的机率就是蛮高的
尤其是合约又是远雄极其有利的状况下
仲裁会输基本上真的不会太意外...
写得不完全 有错还请指正
只是希望大家多了解仲裁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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