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看这个案的时候就觉得不太对劲
很多人都在叫嚣远雄很混蛋 远雄董座作风不正等等
柯文哲团队也曾经用赵董有酒气等理由攻击远雄形象
是不是事实我们还不知道
但跟法律上却没有直接关系
台湾是法治国家 真正要决定法律关系的还是得遵守契约
我们没办法不遵照法律和契约 光靠放话、喊话来处理
BOT在性质上 根据双阶理论 前阶段为公法性质 契约阶段则属私法性质
针对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投资建设契约属民法性质(政府采购法第99条参照)
又依据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第12条第1项,关于政府与厂商间的权利义务,
以契约约定为原则,只有在无约定时,才适用民法的规定。
在本案中已在契约中有约定,是台北市无法强行解约。
台北市最终手段是引用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第52条第1项,
以工程严重落后、重大瑕疵等为理由,要求终止契约。
且在权利金部分,也属私法自治领域,恐难以图利或贪污罪,认定公务员有问题。
(促进参与公共建设法第11条及第12条第1项参照)
综上所述,台北市政府在法律面上实处在不利地位
台北市不论是想片面修改契约、增加权利金或终止契约,都不能绕过法律和契约规范
怪马、郝也无法解决现在实务上碰到的问题
当然相关问题该究责就究责 但重要的是现在要怎么样把事情做好安排
柯文哲还是要冷静下来思考要怎么解决问题,不要把调子拉得太高
不然很难处理
终究要回到法律和契约的架构下来谈,不能意气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