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我又来打妳脸了
首先你的说法犯了几个错误
1.自民国九一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之后,改采当事人进行主义,证据提出是当事人之职责,
法官是无权主动调查证据的,如果有那位刑法教授主张法官得主动调查,显然他的刑
事诉讼法法典太过老旧,还停留在职权主义的时代
2.关于刑事诉讼法163条但书法院应职权调查事项,最高法院一零一年第二次刑庭决议已
经说的很清楚了,限于有利被告事项,如果您还坚持法院得主动调查对于被告不利事项
,显然你是采有罪推定的论点,赋予法官为了定罪得取代检察官论罪告诉之职责,主动
调查对于被告不利之证据,这可是违背现代刑事诉讼法的主流,不知是哪位刑法教授如
此主张,可否说来听听,让大家闻香一下?
http://www.judicial.gov.tw/jw9706/pdf/1578-1.pdf
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2/work02-01.asp
在民国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前的我国旧刑事诉讼法是沿袭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法律虽然规定检察官对被告犯罪事实,有举证责任,但也同时要求法官应依职权调查证据,由于这样的制度设计并不是很恰当,再加上检察官人力调度的问题,实务操作的结果,常常出现检察官没有能够切实地到法庭实行公诉,法官必须全程主导证据的调查,主动蒐集对被告不利的证据,民众看到的是法官不断地以对立的立场质问被告,调查对被告不利的事证,法官与检察官的权责分际产生严重的混淆,审判的公正性也因此饱受人民的怀疑。司法院有鉴于此,根据八十八年全国司法改革会
议的共识与结论,大力推动刑事诉讼改行“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
所谓“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其重点在于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检察官应就被告犯罪事实,负实质的举证责任,法庭的证据调查活动,是由当事人来主导,法院只在事实真相有待澄清,或者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以及被告重大利益时,才发动职权调查证据。
※ 引述《xifaka (当之无愧)》之铭言:
: 拜托
: 那些目击证人都是案发后好几天才去警察局做笔录 还会记得一瞬间目击的陌生车号吗?
: 笔录一看就是警察诱导的!
: 我现在给你一组车号 只让你看3秒
: 你没有拿笔纪录 只能短暂背3秒
: 过了一周警察叫你来警察局做笔录 你还会记得车号吗?
: 再说你不要乱解释最高法院一○一年度第二次刑事庭会议了
: 上次潘欣荣律师在那边乱解释
: 我拿去问好几个刑法教授
: 他们都说法官对于被告有利的证据“应”主动调查
: 对于被告不利的证据“得”主动调查
: 法官对于被告不利的证据没有主动调查的义务
: 而非“不能”调查被告不利的证据
: 整个就是法官怠惰没有依职权调查证据
: 连最原始的报案通知单都没看 还判什么案
: 会过劳还不都是自己北七才会做白工?
: 第一时间拿到报案通知单 直接不起诉
: 根本案子也进不到法院 也不用双方都浪费十年了
: 胡扯什么法官过劳
: 这个案子又不是真的模棱两可很难判
: 连最基本的报案纪录单都没看 会过劳都是自找的!
: ※ 引述《Jushisa (★文艺青年★ 星向晴)》之铭言:
: : 打葛齁!!
: : 键盘小妹我是回澜裁判长!
: : 我觉得这个案件能让大家热烈的讨论蛮有意义的,
: : 刚好现在正在热烈讨论陪审制跟参审制的优劣,
: : 所以想用这个案子做个类似陪审团的小测试,
: : 来了解大家的想法。
: : http://i.imgur.com/WfURuAN.jpg
: : 虽然大家只要看过新闻就知道最后出现的关键证据,
: : 但还是希望大家能够只用以下的线索判断,
: : 而不要考虑最后才出现的关键证据(这部份在最后的备注再做说明):
: : 假设您今天是陪审团的一员,
: : 本案的争执点是,被告是否为肇事逃逸的人?
: : 前提:双方不争执的事实
: : 1.DNX —211的50 c.c红色机车为被告平时使用之机车。
: : 2.案发当日DNX —211的红色机车是由被告骑至永和的黄昏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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