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糊涂警害她冤十年 天天吞药怒考律师

楼主: xifaka (当之无愧)   2017-07-14 11:47:56
拜托
那些目击证人都是案发后好几天才去警察局做笔录 还会记得一瞬间目击的陌生车号吗?
笔录一看就是警察诱导的!
我现在给你一组车号 只让你看3秒
你没有拿笔纪录 只能短暂背3秒
过了一周警察叫你来警察局做笔录 你还会记得车号吗?
再说你不要乱解释最高法院一○一年度第二次刑事庭会议了
上次潘欣荣律师在那边乱解释
我拿去问好几个刑法教授
他们都说法官对于被告有利的证据“应”主动调查
对于被告不利的证据“得”主动调查
法官对于被告不利的证据没有主动调查的义务
而非“不能”调查被告不利的证据
整个就是法官怠惰没有依职权调查证据
连最原始的报案通知单都没看 还判什么案
会过劳还不都是自己北七才会做白工?
第一时间拿到报案通知单 直接不起诉
根本案子也进不到法院 也不用双方都浪费十年了
胡扯什么法官过劳
这个案子又不是真的模棱两可很难判
连最基本的报案纪录单都没看 会过劳都是自找的!
※ 引述《Jushisa (★文艺青年★ 星向晴)》之铭言:
: 打葛齁!!
: 键盘小妹我是回澜裁判长!
: 我觉得这个案件能让大家热烈的讨论蛮有意义的,
: 刚好现在正在热烈讨论陪审制跟参审制的优劣,
: 所以想用这个案子做个类似陪审团的小测试,
: 来了解大家的想法。
: http://i.imgur.com/WfURuAN.jpg
: 虽然大家只要看过新闻就知道最后出现的关键证据,
: 但还是希望大家能够只用以下的线索判断,
: 而不要考虑最后才出现的关键证据(这部份在最后的备注再做说明):
: 假设您今天是陪审团的一员,
: 本案的争执点是,被告是否为肇事逃逸的人?
: 前提:双方不争执的事实
: 1.DNX —211的50 c.c红色机车为被告平时使用之机车。
: 2.案发当日DNX —211的红色机车是由被告骑至永和的黄昏市场。
:
作者: zone0317 (哈哈你活该)   2017-07-14 11:54:00
法匠会叫你去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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