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错,一个汽车停车格可以停7-8台机车
所以大家的汽车停车格全都拿来停机车也都是合法的唷
譬如社区的地下一到四楼原本每层可以停100台汽车
可以改成总共停3000台机车唷
※ 引述《SansSouci (U r (not) alone.)》之铭言:
: 安安、您好、大家好
: 鲁叔看到这串推文中,有人写说:“法定车位为约定专用,所以受到管委会管理…”
: 前面对,后面不对。
: 应该要改成“法定车位为约定专用,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符合程序投票决定后,
: 在不牴触宪法及相关法律条文之下,可由管委会规定管理,不从者,可报请报请直辖市
: 、县(市)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其回复原状。”
: 概念是这样啦
: “约定专用”的车位是用钱买的
: “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
: (国家不能乱罚)
: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并无他人财产得以规约限制或剥夺之
: (管委会、住户也不能乱罚)
: “管理委员会”一般只能管理共用、约定共用部分
: (见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区分所有权人会议”才能修订规约
: (见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一定比例出席和投票及规定,
: 符合程序的门槛很高)
: 简单说啦
: 有争议要请主管机关处理,不能管委会自己乱定规则乱罚别人
: 我们来看看以下判例
: 规约中,明定“地下停车场禁止停放机车,违反者机车上锁并罚款1000元”,是否适法?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诉字第2443号民事判决:
: …(四)原告请求被告不得干涉原告于坐落台北县新店市○○段2255建号地下一层停车位,
: 停放任何车种、车数包括大型重型机车、普通重型机车、轻型机车、脚踏车,有无理由?
: 如前所述,系争停车位系属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条第5款所定之约定专用部分而非共用部
: 分,又系争停车位系建物之特定空间,供独立使用且未减损其价值,在物理构造上虽无独
: 立性,然在使用机能上则有完全之独立性(供特定人停放车辆),因此,各停车位之约定
: 专用人对其停车位得完全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之干涉,故原告使用系争停
: 车位若未逾越其停车格范围,且未妨碍其他停车位使用者之权益,即不应干涉其使用…
: 大概是这样,写太多没人要看
: Google跟Ctrl+F是大家的好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