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新采购不明猪油 改判无罪
顶新制油前总经理陈茂嘉被控指示业务课长吴嘉明(48岁),
采购不明猪油当食用油原料,再以慈莲实业社假发票充当进项凭证,
违反商业会计法,去年彰化地院判处陈茂嘉应执行有期徒刑1年2月、
吴嘉明1年6月、慈联实业社负责人刘飞局(45岁)10个月,3人均得
易科罚金。不过台中高分院认为证据不足,今逆转改判陈茂嘉等人
无罪。
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长郭同奇表示,顶新公司提出公司内规证明指
出,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采购案,由部门自行处理决定,不需要
经过总经理的同意和审核,因此陈茂嘉事前不知情,事后又非他核准
,判无罪。至于吴嘉明只是公司采购人,而刘飞局也不是公司登记人
,不符合触犯《商业会计法》的“商业负责人”的身非要件,所以一
并判2人无罪。
顶新制油公司于2013年向大统公司买掺伪橄榄油时,公司内部调
查原物料采购溯源发现,公司香猪油供应商某商行并无工厂登记证,
另一家企业社是蜡烛香纸供应商,无法供应香猪油给顶新,顶新却向
这二家公司买收据,填制不实香猪油采购单,彰化地院判陈茂嘉等人
有罪。
不过二审法官认为,此案无任何证据证明陈茂嘉事先获得告知并
同意此事,事后陈茂嘉也未获公司内部实际采购油品的业务人员报告
,因此逆转改判他无罪。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