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自由时报
2.完整新闻标题:
不再爱她 女同志强奸转性女友判4年
3.完整新闻内文:
〔记者黄建华/高雄报导〕高雄市一对女同志伴侣情海生波,扮演“婆”角色的女性转性
,与另一男子交往,不再爱同居的张姓女同志,张女却硬要和被害女子求欢,两女爆发扭
打,张女被控以手指强挖被害人私处性侵挨告,高雄地院一审,张女辩称扭打时肩颊骨脱
臼,无力性侵被害人,但医院验伤认为被害女子的会阴新伤,手指造成可能性高,法官因
此依妨害性自主罪将张女判刑4年。可上诉。
判决指出,大专毕业、从事行政工作的被告张姓女子,与被害人“小文(化名)”,为同
志伴侣,自民国104年2月起同居,彼此间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条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员
关系。
104年11月11日9时10分前某时,张女在2人位于新兴区之租屋处客厅,因感情纠纷及分手
等事发生争执,过程中张向“小文”要求发生性行为,经被害人拒绝后,张女竟基于强制
性交犯意,将“小文”拉进房内,强压于床上,以手拉扯“小文”所穿衣物及贴身内裤,
被害人因反抗而与张爆发肢体冲突及拉扯,2 人因而一同摔落在地,“小文”即趁隙拿取
手机报警,张女却趁机以手指插入“小文”阴部,以强暴方式,违反被害人意愿,指奸性
侵得逞。嗣员警据报到场处理后 ,被害人表示遭张女性侵害,而查悉上情。
法院审理时,张女以自己遭“小文”打伤,肩颊骨脱臼,且先前车祸全身多处受伤,肺部
纤维化,身子虚弱,无力性侵对方。张的委任律师还反指,原告的处女膜外会阴新撕裂伤
,不能排除是原告与另一交往的男证人从事性行为所致,并指“小文”于制作警讯笔录后
,未直接前往医院验伤,反与该男前往汽车旅馆,与一般受害人受害后的情形迥异,要求
法官判被告无罪。
不过,“小文”与男性证人皆否认两人在当天有发生性关系。且医院验伤倾向认定被害人
的会阴新伤,验伤时还在流血,不像男性性器官摩擦伤,以手指进入成伤的可能性较高,
加上被害人指证历历,法官最后仍依强制性交罪判张有期徒刑4年。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27072
5.备注:
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