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保育山羊 原民无罪…引原基法胜诉又一例
2017-07-09 02:59联合报 记者徐庭扬/花莲报导
杨姓太鲁阁族人上山猎杀被列为保育动物的台湾野山羊(台湾长鬃山羊)被查获,检方依
违反野生动物保育法起诉,花莲地院法官认定他是供自己及家人食用,且展现太鲁阁族“
与自然共存”等传统文化,引用原住民族基本法判决无罪;这是花莲地院继日前引原基法
,判决原住民上山采两百多公斤玫瑰石无罪后,另一件引发关注的原住民案判决。
检方指法院判决引用原基法的精神,但相关法条规范并不明确,将提上诉,盼上级审法院
统一见解。
去年七月廿六日凌晨,杨姓原住民骑车载温姓友人上山,行经铜门林道龙溪段时,发现有
动物在芒草中,杨借用友人无照的原住民自制猎枪,猎杀一只台湾野山羊,带下山时被警
方当场查获。
杨矢口否认非法猎捕保育类动物,辩称误认是山猪,才开枪猎捕,并强调基于太鲁阁族习
俗,在山上猎捕动物后,若未带下山,以后在山上将猎不到任何动物,才将猎物带下山。
花莲地检署起诉指出,杨非基于学术研究或教育目的,亦未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持猎枪
猎捕保育类野生动物,涉嫌违反野保法,且侵害国家“为保育野生动物,维护物种多样性
及维持自然生态平衡”。
法院合议庭审理后认定,杨是为供自己及家人食用猎捕保育类野生动物,展现太鲁阁族“
与自然共存”、“识别族群”、“展现勇气及胆识”的价值,并依习惯将猎物视为食物来
源,属太鲁阁族传统文化,合于野保法中可例外猎捕的“传统文化”,也符合原基法所规
定的“非营利行为之自用”。
判决指出,野保法就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区基于“自用”而猎捕野生动物行为部分,在原
基法公告施行后,未予检讨、修正。未来仍有赖行政及立法机关衡量原住民族对土地及自
然资源的权利、维护物种多样性及维持自然生态平衡的冲突,同时深入调查原住民族传统
文化及避免恣意猎杀者,供各机关及原住民族各成员遵循,以免类此争议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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