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校园踢足球击中老太太 家长要赔29万
苹果日报 2017年07月06日13:14
高雄陈姓老太太3年前傍晚在住家附近国小广场散步,被当时正在广场玩耍的国小男生踢
出足球击中左眼不支倒地,造成腿部骨折及左眼挫伤,愤而提告小学生与家长连带赔偿46
万余元。凤山简易庭审理后认为小学生踢球时未注意前方有人通过,对意外发生有过失,
应与家长连带赔偿陈妇29万余元。可上诉。
现年79岁的陈妇提告指出,2014年11月16日傍晚5时许,他在高雄市大寮区山顶国小中庭
广场散步,被同时在广场踢足球的小学生踢出足球击中左眼不支跌倒,送医急救后受有闭
锁性骨折、左腕、右膝、左眼挫伤等伤害,并因此支出医疗费用、看护费共20多万。
陈妇认为,学校中庭广场并非操场或运动区,本来就会有行人经过,即使开放民众使用也
不应该在那里踢足球,主张小学生有过失,应与父母连带赔偿他相关费用加上慰抚金共46
万余元。
踢球学生家长则抗辩说,事故地点并未设立禁止或警示标志,禁止民众在该处从事球类运
动,且小孩当天踢球时并未发现有人经过,反而是陈妇自行进入小朋友的游戏区域,应可
预期学生踢出足球可能会偏离预期路径而有被足球击中之危险,仍决意由事发地点通过,
本身也有过失等。
法官审理则认为,事发地点为国小中庭广场,假日时段虽开放民众使用且未禁止从事球类
运动,但运动民众仍应注意是否造成其他使用该广场民众的危险,尤其足球重量较重,踢
出后速度较快极易导致他人受伤,尤应注意踢球活动范围旁是否有其他民众经过,若有人
经过应暂停踢球以避免他人遭足球击中受伤,但男学生却疏未注意,在陈妇经过其左前方
时仍将球踢出造成伤害,确有过失,应与其法定代理人负连带赔偿责任。(王吟芳/高雄
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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