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有个“失踪人口查寻作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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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第六、七点
六、失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时应实施紧急查寻:
(一)罹患重病者(以全民健康保险法所定之重大伤病为范围)。
(二)有自杀之虞者。
(三)有被诱拐胁迫之虞者。
(四)未满七岁者(家属擅自带离除外)。
(五)其他重大急迫情事,有紧急查寻之必要者。
七、受理紧急查寻案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制作报案笔录应载明紧急查寻情状,并详细调查失踪人之身分背景、交往对象
及可能去向,积极展开查寻作为;必要时,得将笔录连同查询电信资料申请表,并传勤
务指挥中心依相关规定报请调阅失踪人及特定对象通联纪录,或报请分局防治(户口业务
)单位调阅失踪人健保就医等资料,以利查寻。所调取通联资料应于事后移由分局防治(
户口业务)单位并案持续追踪、管考及复查。
(二)视个案情形,立即报请勤务指挥中心通报辖内或他辖有关单位、线上警力紧急
查寻,或洽请大众媒体报导协寻。
(三)未满七岁者于紧急查寻二十四小时后仍未寻获,且经查疑涉刑事案件时,比照
重大刑案列管侦办。
(四)其他必要之适当查寻处置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