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网拍贩卖与公司同类商品 背信判刑

楼主: stewartqq (凉a)   2017-07-05 20:59:35
1.媒体来源:
UDN联合新闻网
2.完整新闻标题:
网拍贩卖与公司同类商品 背信判刑
3.完整新闻内文:
2017-07-05 16:54联合报 记者王圣藜╱即时报导
许姓女子在卖围巾的贸易商担任商品开发助理,又在淘宝网订购同类商品网拍,被公司认
为违反竞业禁止规范,检方依背信罪起诉她;台北地院审理,许女获公司原谅,法官今天
依背信罪判决许女拘役40日,得易科罚金4万元,缓刑2年。可上诉。
28岁许姓女子2015年11月起在一家进口“经典格子流苏两用斗蓬披肩”的公司上班,担任
商品开发助理,不过,她上班不到8周离职。
公司指控,许女在职期间,于自己经营的脸书网站,贴上公司贩卖“经典格子流苏两用斗
蓬披肩,任2入599元”的连结网址,发文称,该公司网站有卖跟她脸书网站所卖的一样的
围巾;该公司卖的是MADE IN CHINA的货,她卖的是正韩围巾,1条才卖290元。
事实上,许女公司卖的围巾“2入”599元,等于一条299.5元,许女自卖的韩货1条290元
,价差只有9.5元,不过,公司认为许女卖同类商品与公司削价竞争,损及公司利益,因
此控告许女涉嫌背信罪。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goo.gl/waawsD
5.备注:
=_=...
劳动基准法第9-1条!!!
未符合下列规定者,雇主不得与劳工为离职后竞业禁止之约定:
一、雇主有应受保护之正当营业利益。
二、劳工担任之职位或职务,能接触或使用雇主之营业秘密。
三、竞业禁止之期间、区域、职业活动之范围及就业对象,未逾合理范畴。
四、雇主对劳工因不从事竞业行为所受损失有合理补偿。
前项第四款所定合理补偿,不包括劳工于工作期间所受领之给付。
违反第一项各款规定之一者,其约定无效。
离职后竞业禁止之期间,最长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缩短为二年。
罚则第79条
违反第七条、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六条至第六
十八条、第七十条或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罚锾。
依照资动部忧心企业活不下去!!!最多最多罚两万啦!!!!
离职请注意有没有这个条款...该拿的钱要记得拿阿!!!!
作者: LaplaceDemon (拉普拉斯恶魔)   2017-07-05 21:01:00
他不是离职的时候卖的 他是在职期间卖的
作者: stock0907 (导游小猴)   2017-07-05 21:01:00
喔~又要声援了吗 @@!!
作者: meredith001 (ああああ ̄▽ ̄)   2017-07-05 21:02:00
优质台女
作者: zeumax (烟灰缸里的鱼)   2017-07-05 21:02:00
他是在职,而且拿自己公司商品比较
作者: chenweichih (走路常跌倒)   2017-07-05 21:18:00
婊自己公司赚自己的钱 这人品...
作者: HANAXALICE (花与爱丽丝)   2017-07-05 21:28:00
该公司卖的是假货,她卖正韩还比较便宜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