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重机上高速的诉求是不是该从法律面着手

楼主: ceres1209 (台湾人爱吃黑心食品)   2017-07-04 00:15:15
※ 引述《tom982239 (尧zZ)》之铭言:
: “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这是刑法跟民法中,过失的基本定义之一
T大说的很有道理,这个本来就是刑法、民法过失的基本定义,
根本就不可能改的,那为什么这个定义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弹呢?
其实和立法委员订的法律一点关系都没有,不需要把责任推给立法委员
其实和立法委员订的法律一点关系都没有,不需要把责任推给立法委员
其实和立法委员订的法律一点关系都没有,不需要把责任推给立法委员
很重要,所以说三次!
为什么“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会引起争议,这就要拆解一下这个要件:
一、所谓“应注意”:这个比较没争议,就像是交通规则规定绿灯可以通行
、红灯要停、避让规则等等,当你驾车行驶在道路上时,你就需要去遵
守交通规则,注意灯号、号志、标线等等。
二、能注意而未注意:
(一)所谓能注意而未注意是一体的,当你有能力注意的时候,你才会负有
注意责任,此时事故发生了,就代表你并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就是未
注意);反之,你既然没有能力注意,事故就算发生了,也不关你的
屁事,所以目前主要会发生争议还是在“能注意”这个要件身上。
(二)所谓“能注意”又分为:
1、客观预见可能性:一般理智而谨慎之人在与行为人所处之同一环境下
,对于构成要件之预见可能性,简称“一般人的预见可能性”。
2、主观预见可能性:依行为人的能力,在个别的状况下,对构成要件的
预见可能性,简称“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
3、客观预见可能性是以“一般人的平均标准为标准”,而主观预见可能
性则是看“行为人个人的能力”,至于那一种标准比较高,则不一定
,例如一个赛车手和一个马路三宝对于路况的掌握度显然不同,赛车
手通常高于一般人,而马路三宝则会低于一般人。
 4、通说认为在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成不成立过失)的层次,只要审查客
观预见可能性就行了,至于主观预见可能性则是责任(例如刑责、赔
偿金额等等)的问题。
三、既然“能注意”的定义,在构成要件那么明确,就是“一般人的预见可
能性”,那为什么会一直产生争议:
(一)最大的问题就是,何谓“一般人”?是不是真的有去调查“一般人”
在遭遇到相同情况时,会采取什么反应?是不是来的及反应?除了少
部分,例如煞停距离等等以外,几乎是没有的,此时,“谁能一般人
的预见可能性”呢?那就是法官、检察官了,而每个法官、检察官的
想法、生长环境等等都不同,见解当然也不可能相同。
(二)还有一个就是“神之视角”的问题,很多判决会引起争议,就是没有
设身处地去好好的审查事情发生当时的情况,去实实在在的考虑到当
事人在当下是否真的有办法马上注意、即时反应,反而都是以“神之
视角”来认为当事人在事发当下应如何如何做,而不去考虑到你所谓
的如何如何做,是不是合理、“一般人”是不是做的到,为避免失焦
具体案例我就不提了。
当然,这个很难,再加上实务上案件那么多,连专业的行车事故鉴定
委员会都不会到车祸现场去看了,更不用说法官、检察官了。
四、像这种“法律解释”的东西,真的不要判决一被骂,就推说是“立法”
的问题,一堆法律的解释都是实务上自己因循而来,跟立法者一点关系
也没有。像过失这种东西,不是说一定要和乡民的见解一样,但是只要
走下神坛来,好好的去体会、感受一下事情发生当时的情况,然后,实
际的和当事人去讨论自己的感受是什么,并请当事人表示意见,就算无
法完全复原当时的情况,至少判决也能多那么一点“人的味道”,而不
会有什么打高空、神之视角的判决出现了。
作者: GSHARP (Mr.Q)   2016-07-04 00:15:00
#讲重点
作者: a60130chen (不要乱开远灯啦干)   2017-07-04 00:38:00
字太多无脑酸民不会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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