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j4385283 (Linhi)》之铭言:
: 最近吵的沸沸扬扬的重机上高速公路的问题已经存在好几年了
: 四轮的说法不外乎就是血流成河、应注意未注意等
: 二轮的说法不外乎就是权利等等
: 每次重机要争取权利时,各方的说法从来没有改变过
: 然而应注意未注意这条法律不管在平面或者高速公路都会发生
: 也就是说不管是二轮或著是四轮都有机会因着这条法律带来日后的不方便
: 那如果今天二轮跟四轮能够一起先从法律上着手
: 创造出能够友善不同交通工具使用者的法条
: 是不是四轮就不会反对重机上国道
: 毕竟不管是二轮或著是四轮都不希望被三宝阴
“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这是刑法跟民法中,过失的基本定义之一
所以原po的意思是要修改过失的定义或舍弃过失这个概念吗?
但用路人本来就应该要时时注意车况来避免过失
这不是用路人使用道路的基本、最低标准吗?
而且其实路权的判定也是从这个过失的概念来推论而得的
路权的定义在台湾是十分模糊的
举例来说,支线要让干线,这应该是路权基本常识
但是如果干线车还在几公里远之外
那支线车是否还必须要在路口停下来,等干线车通过了才能通行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啦,否则无限上纲,支线车都不用开了
不过这要基于一些科学根据才成立
像是干线车与路口的距离大于其反应时间跟煞车时间所得到的距离...之类的根据
那么支线车才不必要让干线车
以一般情况来粗略的举例:
一件意外车祸事故,若当事人确实"应"注意"能"注意但却未注意的话
那么他本身就不会具有所谓的"路权"
因为他已经触犯刑法跟民法的过失了,所以自然也不会有法律的保障
反过来说,若当事人确实没有能力注意而造成车祸的话
那么他或许有该路权(精确上来说还是要根据现实情况跟其他的判断才能完全确认是否有
该路权)
所以他也就没有相对应的刑法或民法的责任问题
我自己是看过一些文章和报导后才了解到
一般民众可能会误认为车祸事故的判定都是先看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然后再看路权
所以重机上国道会造成汽车反对,所以要改掉才能让汽车族支持
但是事实并不是这样的
当一个用路人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时候
他本身就已经没有路权了,无论是什么车都一样
也就是说,并不是先判定过失再判定路权
而是根据过失来判定有没有拥有该路权的资格
当过失确定了之后,就不用谈路权了
因为连拥有路权的资格都没有
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是刑法民法的过失定义
当事件是交通事故的时候,此时交通法规就是判断"应"注意的根据
当用路人没有过失、没有触犯刑法民法
法律才有保障他的义务,该用路人也才会有路权
路权本身就是基于刑法跟民法,再从交通法规去推得的
所以违反的话,自然也就不存在所谓的路权了
而且如果舍弃过失这个概念的话
那么以后大家开车就不用时时警惕啦,反正都没有过失责任,出事就说不小心的就没事了
这样并不会对整个社会或对用路人有益啊
我想大家应该也都认为这完全说不过去吧
总结来说,我认为重机能不能上国道这问题的根本原因从来都不在“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
意”这件事情上
不过我也不是什么交通法律的专家,只是听到专家的看法然后得到的个人见解而已,大家
理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