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72920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新闻稿
发稿日期:106年 7月01日
发稿单位:公共关系室
连 络 人:行政庭长 廖建瑜
连络电话:02-23146871*6039 106-0701
有关被告赵藤雄、周胜考二人106年度声羁字第171号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等案件新闻稿
壹、主文
被告赵藤雄、周胜考均应予羁押,并均禁止接见、通信。
贰、裁定理由略以:
一、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依检察官提出之侦查卷内证据资料,足认犯罪嫌疑重大:
(一)被告赵藤雄
涉嫌违反证券交易法第20条第2项、第179条、第171条第1项第1款之财务报告、财
务报表不实罪嫌、证券交易法第171条第1项第3款之证交背信、侵占罪嫌、保险法第168条
之2第1项、第2项之保险背信、侵占罪嫌、商业会计法第71条第1款之不实填制会计凭证、
记入帐册罪嫌、商业会计法第71条第5款之利用不正当方法,致使财务报表发生不实结果
罪嫌、公司法第9条第1项之公司应收之股款,股东并未实际缴纳,而以申请文件表明收足
罪嫌、刑法第342条之背信罪嫌、刑法第216条、第215条之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罪嫌、
刑法第214条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嫌及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2项之关于不违背职务之行
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等罪嫌。
(二)被告周胜考
涉嫌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3款之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
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嫌、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2项之关于不违背职务之行为,行求、期
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嫌及刑法第213条之公务员登载不实等罪嫌重大。
二、羁押原因
(一)周胜考有逃亡、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
人之虞
1.被告周胜考所犯贪污治罪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之对于
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
为最轻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若被告周胜考将
来果因该罪经起诉及判刑,则未来量刑可能非轻,经验上
被告周胜考可预期之重刑亦常伴随着高度逃亡、勾串证人
、湮灭、伪造、变造证据之可能性,是有相当理由认为被
告周胜考有逃亡、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
人之虞。
2.又被告周胜考于本案检察官搜索前之106年6月28日中午与
远雄集团员工庄OO餐会后,旋即于同日下午拨打电话向新
北市政府政风处处长探询廉政署有无将于106年6月30日搜
索远雄集团消息,复于同日下午亲自前往新北市政府政风
处向主任秘书打探廉政署是否于将于106年6月30日搜索远
雄集团,此经证人李OO、廖OO于侦查中陈述明确,并有监
听译文一份在卷可稽;另被告周胜考于其子周OO同日晚上
7时51分许与庄OO短暂会面后,旋即随即电询周OO会面状
况,经周OO告以庄OO回称是“新北”之事,被告周胜考复
追问是否为新庄的事,经周OO回称“有可能”等语,而庄
OO则立即驱车前往被告赵藤雄所住之上林苑别墅处所,此
有监听译文及法务部廉政署行动蒐证纪录各一份在卷可凭
;且被告周胜考所涉行贿证人部分,尚有共犯及证人未到
案,尚待交互诘问以厘清案情。
(二)被告赵藤雄有勾串共犯或证人、湮灭、伪造、变造证据之虞
被告赵藤雄就本案犯罪情节多供称不知情或不知细节为何,
尚待询问集团员工详情,参以被告周胜考与未到案共犯、
被告赵藤雄与集团员工间具有利害关系,双方存有相互勾
串供词、互为回护之高度诱因,客观上有事实足认被告赵
藤雄、周胜考与渠等间仍有勾串使案情隐晦不明之危险,
另被告赵藤雄之秘书陆OO于106年6月28日上午销毁被告赵
藤雄之行事历、被告赵OO于搜索当日有删除档案之行为等
情,亦经陆OO、赵OO供述在卷,并有赵OO电脑删除档案之
打印资料二纸附卷可参,足认被告赵藤雄、周胜考有勾串
共犯或证人、湮灭、伪造、变造证据之虞。
三、羁押必要性
被告羁押与否,自应依个案之具体情形斟酌判断,尚不
得与他案、同案被告比附援引。本院经审酌国家刑事司法
权之有效行使、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之维护与被告赵藤雄
、周胜考人身自由之保障等各情后,认如对被告赵藤雄、
周胜考采其他较轻微之强制处分手段(如具保、限制住居
或禁止与同案被告、证人联络等),并不足以担保本案后
续侦查及审判等相关刑事程序之顺利进行,因认被告赵藤
雄、周胜考有羁押之必要,应予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
四、被告等抗辩不可采
被告赵藤雄、周胜考虽分别表示渠等身体不佳云云。惟观
之渠等提出之诊断证明书、健康检查报告,难认被告赵藤
雄、周胜考现有何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3款“现罹疾病
,非保外就医显难痊愈”情形可言,是被告赵藤雄、周胜
考并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14条所规定不得驳回渠等具保
声请之情形,附此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