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这5点确实有道理,但你再看士林地院的说法,也一样有道理 ,这说明道理这东
西就是看你从哪方面来看而已,怎说都对啊。
我们回到原点,民法188的立法目的是因为商人经营事业雇用员工扩大了自己的活动范围(
例如请人看店或开分店)而使自己更轻松并获得更多营业利益,所以课予商人有更大的社
会责任,让受害人不至于求偿无门。
所以民法188条第1项才直接推定雇用人有过失,而需要与受雇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但这也
这表示老板只要能证明自己有尽到监督责任,法律上是可以免赔的。
但我们都知道实务上很难反证而免责,所以还是在同法第3项给了老板可以在赔偿客人后
再向员工求偿的权利。
但重点在第2项,就算老板举证说明自己真尽到了监督义务而免赔了,法院还是可以因为
经济弱势的被害人声请而判老板赔钱,这表示民法188实质上其实是要老板负无过失责任-
即没过失一样要赔。
再讨论监督义务这件事,老板只对员工执行职务有监督义务这点应该没争议,问题在于老
板有没有能力监督一切?对于老板无力监督的部分,到底有无理由要他负责?
例如货运司机在外开车,突然心情不爽故意踩油门撞向前方肥宅,司机确实是执行职务中
侵害肥宅权利,那老板有没有可能监督司机并阻止他?不可能。那肥宅若依民法188向老
板求偿并且胜诉,乡民接受老板先赔给肥宅,再向司机求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