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嘴案判老板连带赔偿368万 最高法院5理由说明
2017-06-22 18:23联合报 记者苏位荣╱即时报导
喧腾一时的“妈妈嘴”八里双尸命案日前定谳,除了杀人的女店长谢依涵遭判刑外,老板
吕炳宏等3名股东也被判处连带赔偿被害人张翠萍母亲368万余元,引起舆论譁然,最高法
院今天发出新闻稿再度说明何以判决吕炳宏等3名股东要与谢依涵连带赔偿。
最高法院提出5项理由如下:
一,一般顾客到咖啡店消费,是相信可在安全无虞环境消费,身任店长为顾客准备饮品,
是谢依涵的职务范围,谢将安眠药掺入陈进福夫妻于该店所点选饮品,行为外观上具有执
行职务形式,且该店亦为其执行职务地点,客观上可认谢依涵系在执行职务,不能以陈进
福夫妻生命遭侵害之地点系在淡水河边红树林,不在咖啡店内,就认为与谢依涵执行职务
无关。
二,吕炳宏等人合资经营妈妈嘴咖啡店虽有员工教育手册,但手册并无关于顾客消费及场
所安全的注意事项。店员于当晚7点半左右已发现陈进福神情昏沈,脸色难看,却未予关
心,提供协助,亦未通报当时在办公室内吕炳宏,甚至于晚间8点半再到客人用餐区,看
到陈进福仍紧闭双眼坐在座位上,仍未理会,致错失两次避免不幸事件发生机会,可见吕
炳宏等人经营妈妈嘴咖啡店对于顾客在店内发生状况,或身体不适时应如何处理,并无建
制一套通报及处理流程,亦未对于店长及其他员工,有无适时处理顾客身体异常状况,建
立监督机制。
三,依照吕炳宏陈述,谢依涵上班原穿短裙搭配内搭裤,当晚吕炳宏看到谢依涵更换运动
长裤,询其原因仅答称学跳水,并未注意查询谢依涵于工作中离开咖啡店在外落水,显见
妈妈嘴咖啡店对于身为最资深者或店长的谢依涵,于工作中离开咖啡店,亦无管理监督机
制,让谢依涵得以从容将陷于意识不清、不能抗拒状态的陈进福扶出店外杀害,妈妈嘴咖
啡店对于谢依涵之监督未尽相当注意义务,所以无法免除吕炳宏等人所应负雇用人责任。
四,民法第188条第1项所谓雇用人与受雇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是就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
侵害他人权利而言,只要受雇人在客观上足认与其执行职务有关行为在内,均属于执行职
务,这样才可以保护第三人之权利,使第三人有获得赔偿机会,不能将谢依涵在妈妈嘴咖
啡店将安眠药加入咖啡,让陈进福夫妻饮用,使其意识不清的行为,与后来谢将其扶至店
外杀害行为予以分开为两个个别行为。
民法第188条所以规定雇用人应对于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行为,负连带赔
偿责任,是因为雇用人借由受雇人为其工作,因而扩大或延伸其活动范围,雇用人自应就
其选任监督受雇人负注意义务,以预防受雇人在工作时发生侵害他人权利情事,注意范围
包括受雇人性格、操守等。
五,判决吕炳宏等人应负雇用人赔偿责任,不是因为他们未检查谢依涵为顾客所准备饮品
是否安全,而是因为他们对谢依涵未尽到选任及监督注意义务,所以必须对于谢依涵侵害
顾客行为负责。
至于吕炳宏等人曾遭谢依涵诬陷为共犯,仅属吕炳宏等人与谢依涵的内部关系,与吕炳宏
等人应对第三人负雇用人赔偿责任,系属二事,不应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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