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卫福部公文解释因为EMT不属医事人员,同时消防局不属医事机构
所以依“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条例”第十二条,对于HIV感染者得以拒绝提供服务
请问小弟这样解释合理吗?
综观整个HIV传染防治条例
对于院端医护人员的保护性是很强的
1.感染者需主动告知否则违法
2.只要怀疑就可以抽血检查
但是这样的保护却把EMT排除在外
1.院端为保护个资可以不告知
2.EMT不属医事人员患者可以不告知
让EMT曝露在感染的高风险之中
小弟认为这非常非常的不合理
我认为到院前紧急救护是医疗体系的延伸
关于法规的解释,体系内的人员应该从宽认定加以保护,而不是从严审查资格
今天他把院端人员立法保护的很完整,我们EMT却连最基本被告知的权利都没有,不觉得很奇怪吗?
医师在ER,检伤健保卡一刷,就马上通知是HIV,他们可以好整以暇的穿上N95,隔离衣,护目镜
我们在现场血肉模糊死拖活拖把他拖出来,还不能知道他有没有HIV,院端和患者都不会告诉我们,这潜在的感染风险相差太大了吧?
况且爱滋病有很长的潜伏期
这种院端和患者都不告知EMT的状况,不是反而开了一个防疫的大漏洞,危害的不只是一个EMT,还包括他的全部家人 "终身"
请记得HIV是无法根治的"绝症"
难道一定要等到有EMT被传染得到AIDS
之后才要来想办法解决?
那他往后的人生到底是谁要来负责?
负责得了吗?